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_合同补充协议书标准版

生活工作中总有各种文书要写,但很多格式形式不知道怎么写,其实多看看同类 范文 就能解决。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管线测绘资质的合同补充 协议书 范本_合同补充协议书标准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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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补充协议书(一)

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管线测绘资质: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年____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________________(具体变更条款)

2、________________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补充协议书(二)

内部 承包合同 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__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项目内部责任人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乙方应按与建设单位工程决算总额的0.6%缴纳管理费于甲方。由甲方按其相应比例(0.6%)在建设单位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最终管理费结算经双方核实后一次付清。

2、 乙方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进行项目部运作,包括项目部组建、劳务分包、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承建过程中资质论证和税金缴纳等,甲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配合及指导、监督 。如在工程进行中发生损害甲方信誉和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 为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双方共同协作。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乙方督促建设方工程款及时到位支付。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扣除管理费后应在两天之内支付给乙方,不能影响乙方工程进度,

如延误一天按此次工程款的5%支付利息。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补充协议书(三)

油品购销协议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__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__市公司__加油站

乙方(全称):__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__年4月20日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__年4月20日共同签署的《油品购销协议》。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原合同中,乙方购买甲方油品500吨更换为200吨,实际数量以乙方需求和最终采购数量为准。

2、原合同中,油品交付方式变更为以下方式交付:

2.1、加油站站前零售业务,甲方加油站加油枪出口为交付点。每日指定时间内,乙方派授权人在甲方加油站对乙方车辆进行记账加油,甲方授权人为车辆加油并对记账票据签字确认。如乙方指定的授权人不在加油现场,甲方私自为车辆加油,乙方不予签认记账,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2.2、外送业务,甲方提供免费外送服务:配备流动送油车及合格驾驶人员。以甲方流动送油车加油枪出口为交付点。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将柴油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为乙方施工机械加油,如乙方指定的授权人不在加油现场,甲方私自为车辆加油,乙方不予签认结算,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原则上乙方加油员全程跟随送油车。

3、原合同中,未对记账方式做详细说明,补充如下:

3.1、使用乙方油料三联单为记账票据,甲、乙双方授权人签字认可,票据数量以加油站加油机为准,以三联单记账数量为对账和结算凭证。

3.2、甲乙双方定期进行对账,并出具双方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每月15日、30日进行结算,出具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

4、原合同中,对于甲方的权力与义务补充: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油料的及时供应,如因供油不及时造成乙方停工待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原合同中,对于免责声明的补充:如甲方不能按时供油或油料储备不足造成施工延误或工程停工,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原合同中,发票交付方式作以下补充:甲方收到货款后,于销售业务完成三日以内,向乙方开具全额发票。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油品购销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油品购销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补充协议书(四)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具体变更条款)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补充协议书(五)

车辆补充协议范本

甲、乙双方在签订的“嘉裕.财富中心”项目《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购买车位的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向,特签订此补充协议:

第一条 关于车位的约定

1、甲方所售的车位依法按停车场规划的编号发售,乙方以现场的标示选择合适的车位(已知悉车位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购买该车位)并与甲方签定购买该车位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 》(下称原合同),同意甲方除按原合同约定外,以本协议为主要成交依据,双方就该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按该协议执行。

2、因本合同项下出售的车位属于现货销售,地下场车设计存在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实属正常范围,购买车位前,买受人确认已对本车位进行考察,确保所停车辆须适度小于该停车位面积,所停车辆型号、高度(限高2.1M)、宽度符合该停车场规定及车位使用要求,不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且确保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因乙方购买车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按个计价,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不构成任何影响;对出现的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

4、乙方所购的上述车位仅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产生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状费用外,还应赔偿造成他人的损失并承担后果。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管理费用。

5、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禁止业主使用车位及享受相关服务。

第二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该车位,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变动;

2、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而不能及时解决;

3、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等不可抗力情况;

4、市政配套建设导致的延误;

5、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房款和违约金;

6、其他非出卖人主观所能控制因素导致的交房延误。

第三条 关于交付车位的补充约定:

1、无论乙方选择何种方式支付房款,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则甲方有权延迟交付该车位,且甲方该行为不视为逾期交付车位,甲方不承担延迟交付车位的违约责任。

2、甲方通知乙方交接车位,乙方应按通知规定到甲方车位所在地办理车位验收和交接手续。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仍未接收车位的,则视为甲方已将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交付于乙方,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车位的风险责任转由乙方承担,此后有关该车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由于公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烟道、电路设施的检查、维修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临时占用本合同下约定的车位,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维修等活动。若由于乙方不配合而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买受人应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该车位的交付手续,否则视同为出卖人己经按期交付,该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管理服务等费用等自该交付日起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关于车位标准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公共设施、设备发生争议的,由甲方给予解释和说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可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为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反之,则由出卖人承担。。

2、为确保小区整体防火安全,部分住宅、商铺内部或车位周围可能设置或预埋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公用管线、公用设备,非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此部分设施进行损坏或移动,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车位。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如该部分设施需进行必要的维护、检修等,买受人同意并予以配合。

3、《商品房购销合同》所附图纸作为乙方购买该车位的参考,是依据该项目的总平面图的设计图纸简化绘制,平面图纸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乙方不得以车位的实际状况与附图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甲方赔偿,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车为。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第五条 关于办理登记手续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在出卖人要求的时限内(出卖人可选择以电话/传真/报纸公告/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的通知均视为有效)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按政府规定支付应由买受人承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车位权属转移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付车位请求,同时由此导致的不能及时办理该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该车位交付时,如果买受人就其权属办理事项未能完善委托出卖人代办的相关手续,且未及时提供相关代办费用、资料的,买受人应自买卖合同约定的该车位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关于停车位的补充约定:

1、“嘉裕.财富中心项目”项目内未经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及地面规划的停车位的所有权益归出卖人拥有,买受人不得侵犯出卖人对上述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买受人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收费标准(该标准需符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使用的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地面租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由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

2、 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卖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 》,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 其他事项约定

一、关于修改合同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乙方产权人或共有人需要增减或变更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认可后协助乙方办理,由此产生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关于 广告 及其他事项效力的约定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包括相关附件)之约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除此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如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户外路牌等各种媒体发布的广告中所描述的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甲乙双方协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均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关于景观、建筑外立面材质及其色彩、相关设施的约定

1、甲方所有广告模型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及其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机器色彩效果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发生调整,以实际为准。

2、甲方为社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社区场地中选址绿化环境和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如植物、消防栓等。

四、办证依据

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及认可的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实测面积结果,作为最后办理房屋产权的有效依据。

五、关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的约定

依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在所购商品房交付后两年内至业主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甲方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在此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履行业主公约义务。

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接房时由甲方代收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为¥60元/㎡(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甲方设计图纸以外对该项目新增的配套设施,向乙方另行收取适当费用。

六、乙方承诺,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等)均真实有效,并同意甲方以此作为通知依据。书面文件送达的唯一联系方式,因联系方式错误导致延误或未收到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联系方式有变动,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声明,已经充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协议,对该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

八、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与《商品房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__年12月31日 20__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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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管线测绘资质,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管线测绘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线测绘资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第六条 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第七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第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管线测绘资质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管线测绘资质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

(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提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第十三条 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齐全、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二)竣工图应当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章手续完备;

(三)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副本;

(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统一规格的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和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档案装具;

(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

(六)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限、内容、要求及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不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

测绘局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

这个我想我可以给你说一下。我只是一个普通管线测绘资质的测绘技术员管线测绘资质,跑野外的。一般测绘局的工作不外乎都是围绕着测绘来的,(废话管线测绘资质!!!)

比如象我,以前在国家测绘局的地形测绘大队,就以地形测绘为主,其他什么管线探测、土地详查、房产测量、地辑测量.....为辅,地形测量的工作下面也分的比较细,像我们一般就分测图组和控制组,测图组主要就是测绘地形图(通俗说法是地图)控制组又分水准测量和控制网测量,水准测量主要是测海拔高程,控制网测量主要是测平面坐标。

刚才你说的你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人,我想一个有可能是留守大本营,做内业处理,因为现在都是数字化测量了,有很多东西需要在计算机上处理,还有你提到了编程,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随时都需要用到一些小程序,方便我们处理一些数据,这个就有可能是跟跑野外的一起了,当然,也有意外。

也不知道我说的清楚不清楚,我语文差....有问题加我QQ管线测绘资质:34500448

房屋质量检测在哪里

房屋质量检测在当地的城乡住建局。通常房屋质量问题应找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检测,若房屋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也可找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该部门的检测相对更加专业。

检测内容主要包含楼体钢筋的布置、墙体的强度以及楼板的承重等,细节方面则包括房屋是否存在漏雨、漏水等问题,是否存在暖气漏气和甲醛超标的现象,若确定房屋质量不合格,则可根据相关条例对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房屋质量检测的注意事项。

1、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2、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4、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其有效运行。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控制要求。

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占用尚未形成的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以外用地的,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城市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抄告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