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类总公司有资质分公司没资质分公司可以测绘嘛?分公司盖分公司的章还是必须盖总公司的章,有没有依据

测绘类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会负责各类测绘资质的核发、管理和监管,而分公司则是总公司下设的经营机构之一,承担具体的工程和项目测绘工作。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测绘方面所具备的资质和权限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企业承揽测绘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如果是总公司,则需要持有相应的总公司级别资质证书,如果是分公司,则需要持有相应的分公司级别资质证书。因此,如果分公司拥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则可以进行测绘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也应该盖上分公司章,而不是盖总公司的章,因为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和经营权益,与总公司有一定的分隔和区别。同时分公司的业务与资质范围有限,如果要承揽特定类型或级别的工程项目,则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升级测绘资质。

测绘招标文件包含哪些,测绘招标文件包含哪些知识

测绘招标文件一边是由 招投标代理机构根据业主方(甲方)项目 的各项信息、各项要求来制定的。投标人 需满足其招标基本要求后,前往招标代理公司购买后所得。

其中主要包含: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其中包含:(1)介绍项目、(2)招投标项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3)投标人合格条件、(4)投标费用、(5)招投标各项保障措施。

3、招标文件。其中包含:(1)招标文件的构成、(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3)答疑和现场勘查说明。

4、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格式。因测绘项目不同,内容也完全不同。主要是约定、约束相关测绘类别的主要技术要求等各项规范,以及投标时限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主要关键的是服务方案(技术方案、执行方案),以及对招投标评分内容的各项要求。

5、招标商务部分与服务部分要求。

6、评标办法。

7、合同样本。

大致如此,根据项目不同、所求不同,招标文件也会有相应的变化。

我开了家测绘公司,资质也下来,我想问一下,该如何去跑业务,具体跑哪些地方?

根据资质确定业务范围,制作好名片,剩下的就是公关了,如果有政府工程可以接最好。然后关注招标网的信息。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测绘公司没有资质怎么招标,乙级不少于150_测绘公司没有资质怎么招标,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测绘公司没有资质怎么招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测绘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几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款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包括各类电子地图、网络地图、三维景观地图等)编制制作、海洋测绘、城市地下管线测绘等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测绘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测绘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三)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包括含测绘项目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二)测绘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方法;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