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建筑设计建筑工程介绍?
节能建筑是指遵循气候设计和节能的基本方法,对建筑规划分区、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后,设计出的低能耗建筑。节能建筑设计有哪些原则和要求呢?以下是建筑网整理关于节能建筑设计的详细资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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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筑应按照相应的节能设计标准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如:居住建筑应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2005设计并符合其规定;旅游旅馆建筑应按照《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3设计并符合其规定;公共建筑应遵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并符合其规定;设有集中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遵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设计并符合其规定等。
1、节能建筑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
这里所指的“地”主要是指建筑物所在地的气候待征。武汉属典型的夏热冬冷地区,其气候特征,主要表现为夏季闷热,冬季湿冷。因此,武汉地区的节能建筑,必须适应武汉地区的气候特征,既不能照搬严寒地区的建筑型式,也不能照搬夏热冬暖及海洋性气候地区的建筑型式,更不能照搬四季如春的温和气候地区的建筑型式。
适应武汉地区气候特征的节能建筑,其基本要求是:
①建筑物尽量采用南北朝向布置。否则,须加强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而需增大建筑成本。
②建筑群之间和建筑物室内,夏季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建筑群不应采用周边式布局型式。低层建筑应置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南向);多屋建筑置于中间;高层建筑布置在最后面(北向),否则,高层建筑的底层应局部架空并组织好建筑群间的自然通风。
③按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尽量加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尽量减少建筑群间的硬化地面,推广植草砖地面,提高绿地率,加强由落叶乔木、常绿灌木及地面植被组成的空间立体绿化体系,以便由树冠和地面植被阻档、吸收大部分的太阳直射辐射,减小地面对建筑物的反射辐射,降低区域的夏季环境温度,减轻区域的热岛现象。
④应控制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超过节能设计设标准的规定。即尽量减少外墙的凸凹面和架空楼板,不应设置外墙洞口处无窗户的凸(飘)窗,坡屋顶宜设置结构平顶棚或降低坡度,应采用封闭式楼梯间等。当体形系数超过标准的规定时,应加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计算建筑物的采暖空调能耗并不得超过标准的规定。
⑤不应设置大窗户,窗户大小以满足采光要求为限。门窗玻璃应采用普通透明玻璃或淡色低辐射镀膜玻璃的中空玻璃,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不应采用可见光透光率低的深色镀膜玻璃或着色玻璃。门窗型材应采用塑料型材、断热彩钢及断热铝合金型材,不得采用非断热铝合金及彩钢型材。还要求外门外窗具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不小于30分贝的隔声性能和不小于2.5kPa的抗风压性能。
⑥屋顶和外墙既要保温又要隔热,其保温隔热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还要防止保温层渗水、内部结露和发霉。屋顶和外墙,不能采用单一的轻质材料和空心砌块材料(保温好,隔热很差),最适合采用厚实材料加轻质材料的复合构造做法。
⑦屋顶和外墙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层,不宜采用黑色、深绿、深红等深色饰面层,否则应加大屋顶和外墙保温隔热层的厚度,计算其夏季的内表面计算温度并不超过36.9℃,宜低于35℃。
⑧加强分户墙和楼地面的保温性能,使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居室及办公室楼地面面层的吸热指数还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规定。
⑨设有集中采暖、空调的节能建筑,应选用高效、低能耗的设备与系统,不得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设备和装置,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装置,住宅建筑必须设置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除上述9点之外,节能建筑还应具备设计规范所要求的隔声性能等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和环境性能。
2、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贯彻超前性原则
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规定性指标,水平较低,仅仅是实现现阶段节能 50%目标的需要,距离舒适性建筑的要求甚远,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将分阶段予以修改,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会逐步提高。由于建筑的使用年限长,到时按新标准再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是很困难的,因此应贯彻超前性原则,特别是夏季酷热地区,建筑外围护结构(屋顶、外墙、外门外窗)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突破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予以适当加强,应控制屋顶和外墙的夏季内表面计算温度。
3、建筑设计者要有社会责任感
社会上的人每做一件事,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社会承担了一份社会责任,工程设计更是如此。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设计一项工程,工程自施工建设开始,设计者就开始对它承担起终身的社会责任。工程责任的范围广,且责任重大,所负责任的时间长(直至设计使用周期止)。因为能源是我国的战略物质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又是后代人生存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是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所以节能建筑的设计者又实际上承担了一份牵涉到国家发展战略和后代人生存条件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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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节能整体形势建筑工程介绍?
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对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国建筑节能起步较晚,从2005年才开始全面推行建筑节能标准,近年来在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加强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筑节能成效显着,为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做出重要贡献。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也是建筑节能前沿阵地,它的建筑节能整体形势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北京建筑节能整体形势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2015年,北京市新建节能建筑标准水平和数量保持全国领先,老旧小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超额完成任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继续增加,全市已纳入实施产业化计划的项目面积超过计划任务,全装配式住宅规模居全国首位。
在多年的发展实践中,北京市逐步走出了一条符合首都城乡建设需要的绿色化发展道路。通过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农宅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广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建筑节能取得明显成效,当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
建筑节能与建材相关政策实施较好,一些工作有待继续推进。北京市自2013年在全国率先实施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来,新增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设计施工,节能民用建筑占比居全国前列。
2015年,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新增民用建筑3008.6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1680.84万平方米,公共建筑1327.8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240.45万平方米,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有效降低了能源消耗,提高了居住舒适度;新开工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406.07万平方米,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全市范围内搅拌站专项检查中,抽检合格率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绝大部分搅拌站已按新标准进行环保升级改造。全市建设工程领域预拌 砂浆推广应用步伐加快,使用量显着增长,供应企业明显增多,但在工程基坑处理、轨道交通工程、家庭装修工程中仍存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现象。此外,建筑节能专项工作仍以政府驱动为主,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投入,市场活力相对不足。对公共建筑业主和产权人缺乏有效管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缓慢。建材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不够理想,要在建材行业树立诚信意识、实现市场行为信用管理任重道远。
绿色建筑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但面临一些制约发展的障碍。近年来,北京市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领先全国开展新建建筑绿色建筑一星全面普及要求,累计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数量和面积居全国前列,继续申请获得运营标识的项目占设计标识项目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形成了涵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创建了一批影响力大、辐射性强的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形成了一批具有良好技术能力和资质信誉的设计、咨询一体化企业,绿色建筑从单体建筑向绿色园区的扩展促进了规模化发展。当然,在深入推进绿色建筑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来自产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障碍,如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与成本控制不够协调,设计方案与实际运行之间存在差距,激励措施及约束机制尚不完善,技术支撑能力有待提升等,需从宏观政策体系、技术规范标准及企业自身能力建设等层面协同推进。
住宅产业化从试点期过渡到推广期,但仍存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全覆盖和住宅产业化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的政策落地,北京市住宅产业化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并由鼓励为主的试点期过渡到政策要求为主的推广期。相关标准体系已趋完善,围绕住宅产业化设计、生产、施工和建设管理,发布实施7个北京市地方标准和一批技术管理要求和导则。技术创新成效明显,完成30余项住宅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的研发,多项重要技术已在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应用,示范和引领作用较强。初步形成集研发、设计、生产、施工和运营管理为一体的住宅产业化集团,行业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当然,住宅产业化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现行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管理制度针对传统现浇建造方式,对住宅产业化适用性不强,有待进一步创新;计价依据和规范相对缺乏,成本增加问题有待厘清;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衔接不够,产业链条有待整合;市场主体能力有待加强,消费者认可度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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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运行建筑工程介绍?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中,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对于民用建筑节能运行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实行物业管理的民用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提出建筑物节能运行的方案。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节能技术和措施,采取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方案,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使用人应当提高节能意识,在日常使用中注意节电、节水、节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的年度能耗限额,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重点公共建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采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显示建筑物出现能源利用状况明显异常或者超过公共建筑年度能耗限额20%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能耗计量设施等。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管理运行单位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
供热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实行供热计量信息及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标准交纳采暖费。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并做好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管理、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工作,并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水质,并在非供暖季,对供热系统实施充水保养。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畅通供热计量投诉、举报渠道,对用户反映的供热计量意见,及时受理和处理;发现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实行供热计量的,应当督促供热单位及时整改,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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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评估内容?
建筑节能评估内容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建筑节能评估与能效标识是推动建筑节能的有效保证,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建立了相应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标识体系。测评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它的作用在于:能明示建筑能耗状况;成为建筑节能的助推器;对开发商起到监管作用;特别是可以成为实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基础。
一、建筑节能咨询
建筑节能咨询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以计算机模拟为主要手段,从建筑能耗、微气候、气流、空气品质、声学、光学等角度,对新建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节能评价,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效果进行前期的分析。
1、建筑能耗模拟技术分析是在当地气候条件及室外气象参数作用下,建筑采暖以及空调等设备在不同的建筑设计方案中的能耗状况。由于能耗直接同经济效益挂钩,建筑能耗模拟分析技术可以从技术经济的角度选择最适合当地气候的围护结构热工方案。美国能源部推荐的能耗分析软件Doe-2和我国清华大学开发的DeST热环境模拟软件能够准确模拟围护结构的负荷;
2、应用计算流体力学(CFD)技术对小区或户型的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寻找住宅小区或户型各个区域内热环境及风环境的分布规律,对住宅小区的规划以及户型设计提供技术依据。
3、通过建筑光环境分析软件对设计方案中建筑的采光、日照等情况进行模拟预测,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于建筑的更合理布局,满足住区自然采光的要求。主要使用Helios(澳大利亚)以及清华大学的建筑日照分析软件来完成光环境设计分析。
二、节能方案设计
建筑节能设计及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环境设计:通过对环境指标的调整,比如绿化率,硬化路面分布及路面遮阳技术等等,减小热岛效应,降低既有建筑环境问题带来的能耗;
2、围护结构设计:针对现有的屋面、墙体、窗户等围护结构现状,从保温、隔热、遮阳等方面入手研究相应的改造方案;
3、设备系统设计:提高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及系统以及其它设备的能效比;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太阳能、风能、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建筑节能设计需要有系统优化的思想,最优的方案应该是社会成本最低、能源效率较高、又能满足需求的节能方案。因此,可以根据业主的需求,对新建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设计,针对每个项目将提出多个优化方案以进行比较,对各个方案改造后的节能效果及其投资金额做出准确的评估,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
三、节能检测与评估
使用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仪、导热系数测定仪、红外热像检测仪和分光光度计等建筑节能现场检验及实验室检测仪器,对建筑的保温隔热缺陷及建筑物的能耗状况进行检测。
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包括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验和系统功能检验两大部分:
1、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墙体、屋面的传热系数、隔热性能的测定;幕墙气密性能的测定;外窗气密性和传热系数的测定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
2、采暖、空调、设备、配电、照明、监测与控制系统功能检验的主要项目包括:换热器效率;供热系统室外管网水力平衡率;冷、热管网输送效率或损耗;供冷、热水系统的补水率;循环水泵的单位输冷、热耗电量;冷水机组的能效比;风机单位风量耗电量;保温风管和冷、热水管道的外表面温度;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等项目。
根据实际检测的数据,结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评价建筑是否达到节能要求。即评价该建筑现阶段综合性指标是否达到了国家或地区要求的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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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工程介绍?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主要内容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节能概念)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建造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农村自建住宅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可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规划、科技、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发展导向)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与屋面;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自然能源、清洁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八)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科技研发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对建筑节能的科研、推广和应用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八条(设计、建造标准)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省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评规程和评估体系。
第九条(工程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十条(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将建筑节能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供建筑节能说明,注明建筑物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和相应的保护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和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节能设计文件施工或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责令改正;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的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篇(章)的专题论证。凡无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经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节能办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进行检查,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监理规定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和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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