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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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上述《实施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4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上述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重点征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以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意见。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36846039@qq.com。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东路2号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与招标科,邮编:517000。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6日
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11号)《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和《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部署,全面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推进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审批环节改革要求、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全流程是指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覆盖是指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备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类型事项。审批权限在国家或省层面的上述事项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5 个工作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信息系统。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 年底,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简化”审批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的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一是“减”。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二是“放”。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以下放或委托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市级将能够下放的审批职权进一步下放各县区实施,仅保留涉及跨县区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的事项。三是“并”。合并审批事项,将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同一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事项或并联办理。四是“转”。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审批的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按照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原则,将审批事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审查工作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五是“调”。调整审批时序,将一些之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事项,如不对生态环境或工程主体质量安全等造成影响的,调整办理时序。六是“信”。推行信任审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其具体要求,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及信用状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同步办理)、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三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40 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10 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30 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20 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建筑、消防、人防设计审查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18 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12 个工作日以内。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六) “细化”审批流程。根据全国和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主要事项办理环节和时序。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简化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七)“强化”审批协调。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对相关审批阶段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和部门间协同工作程序,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各审批阶段的衔接,加强全流程审批协调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审批行为(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阶段划分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三、统一审批环节改革要求
(八)做“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1.推行区域评估。在江东新区、高新区、灯塔盆地、产业园区等区域范围内,由各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下管线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免费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原则上不再单独对项目进行相关评估。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各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探索建立前期咨询服务制度。项目意向确定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就项目可行性联合提前介入,向建设单位提供前期指导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前期咨询。加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咨询(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3.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入库出库程序、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项目入库前由项目前期研究牵头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的立项计划、建设内容、标准、规模、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进行联合评审,稳定工程建设方案,避免后续反复调整。并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强前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加快推进项目的生成实施(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九)做“快”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作
1.加快项目立项。推行由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评审确定投资估算,缩短审查时间。财政部门要优化资金来源审核流程,除涉及新增预算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报政府审批资金来源。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可据此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按照不低于设计方案的深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政府决策,直接下达前期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可在开工前完成(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牵头)。
2.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各类评价评估和现状普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划拨或出让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消单”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建设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3.简化项目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十)做“优”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工作
1.优化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明确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和技术审查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做深、做实设计方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并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已通过多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稳定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部门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提供事前、事中咨询服务,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对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负责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十一)做“实”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1.实行联合审图。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或备案。依托全省统一的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等事项。工伤保险证明、工资专户开立证明等资料可以承诺函形式提供。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缩小施工许可办理范围,将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5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3.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审批和报装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排水、道路、公路、绿地、排污许可等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办、市供电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二)做“好”竣工验收阶段工作
1.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相对统一时间现场勘验,同步审核,限时完成,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联合验收的组织方式、标准、流程和主体责任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实行联合测绘。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地籍测量、房屋测绘等,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要制定联合测绘实施办法,明确相关测量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四、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三)建设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在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框架下、充分利用本级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和公共服务支撑能力,以集约化建设为原则,牵头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市财政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四)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要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加决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政务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工程建没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建设单位在首次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并获取项目代码,以项目代码贯穿项目审批、监管、建设实施全过程(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五、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五)“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要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在同一空间坐标上实现各类规划相互衔接和规划信息共享。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加快稳定工程建设方案,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提供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市、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在实施“一网通办”的基础上,优化整合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工程建没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表单内容等要素进行标准化梳理,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原则上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审批清单管理制度,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确保同一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只需提交一次。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文件应实现部门间共享,无需由申请人提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总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阶段划分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由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因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审批迟滞的,提请所在地政府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加快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六、统一监管方式
(十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合规有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二十)强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国家和省信用平台互联互通。相关部门要将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制定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度,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管理规范和标准,实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全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有关部门要按本实施方案分工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组织落实本领域改革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落实各项任务,做好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次改革任务。
(二十三)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强化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改革意识,提高改革业务能力,持续开展对服务对象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对改革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
(二十四)建立考评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锯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加大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但要严防相关单位、个人滥用改革措施、放松管理或以改革名义谋求私利。
(二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有序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现在办理测绘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企业若想申请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乙级不少于150㎡,丙级不少于40㎡,丁级不少于20㎡。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