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乙级可以在外省投标吗

可以,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对测绘资质等级的要求只有从事领域的限制,而没有区域的限制,我见过一个丙级资质的公司还接国外的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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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几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款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包括各类电子地图、网络地图、三维景观地图等)编制制作、海洋测绘、城市地下管线测绘等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测绘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测绘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三)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包括含测绘项目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二)测绘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施工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干预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投标按报建审批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

(三)审查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七)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施工招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本条例所称招标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的,招标单位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经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五)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第八条 招标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熟悉业务的管理、工程技术、预算编制和财务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评标小组;

(四)按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施工招标分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施工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少数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经审批、审查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组建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连同招标申请书一起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编制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勘查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十)建立评标小组,编制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