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违法吗

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属于违法行为,分包单位应当被处罚款,并限期改正,如果违法分包的工程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失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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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违法。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是违法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是。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转包也称为“非法转包”。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有关单位应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检测机构可以单独把采样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吗?

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必须包给有资质的主业检测单位,具体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是法律规定的。

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的公司有效吗

法律主观:无效。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

法律分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所以不能分包给个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29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属于违法行为,分包单位应当被处罚款,并限期改正,如果违法分包的工程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失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可以分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个人吗

由此可见,分包是可以合法进行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的,但合法分包应具备下列条件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 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 其分包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体结构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的施工; 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法律主观:工程不可以分包给个人。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主要资质条件,即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建筑业从业资格,才能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所以,工程不可以分包给个人。

法律分析:工程劳务分包给个人不违法。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所以不能分包给个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法律分析:不可以。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03修订)

删去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修改为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承揽市场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维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转包给没有测绘资质单位:“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