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挂靠中的风险
作为施工企业,如何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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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杜绝挂靠,采取内部承包制。挂靠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内部承包制是被法律允许的。施工企业可以将可靠的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设备,同时,加强人、材、机的管控,为项目提供支持。
第二,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与原挂靠人合作。可以让原挂靠人设立劳务公司,并取得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分包是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辅材,如若劳务分包合同包含主材,则会被认定为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加强质量管控,严抓“工程款”及“印章”。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义务,也是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关乎施工企业的业界声誉,因此,施工企业务必加强质量管控。同时,以往挂靠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麻烦的主要原因就是“工程款未能进入企业帐户”和“挂靠人乱刻印章”,因此,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进入公司帐户,印章派专人进行保管。
第四,加强项目巡查,常与业主“谈心”。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很少对项目进行巡查,以至于一旦出事,则悔不当初!其实,只要在施工过程中,多跑跑项目,与业主谈谈,就能规避很多问题。
公司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挂靠借用资质行为的危害性
在建筑行业中,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规避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还严重扰乱了国内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首先挂靠(借用资质)的实质就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挂靠人及其组成的挂靠群体往往技术装备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需要,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这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其次,由于挂靠人用的是被挂靠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中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往往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等,因涉嫌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若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因此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此外,挂靠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的信任,最大限度的获取非法利益,可能会不择手段的拉拢、腐蚀相关部门或人员,使非法的挂靠行为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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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的风险
建筑业“挂靠”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借用资质的效力
首先,必须确认,借用资质即业内所称的“挂靠”,目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25条等都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5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但是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目前的司法实践,都是明确禁止建筑行业借用资质。
二、借用资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1、管理费可能被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当然,目前在实践当中很少有法院真的收缴非法所得,充其量也只是对挂靠管理费进行“处理”。
2、行政处罚。《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去年,住建部发起了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以及《违法转包、分包认定办法》,出发点实际上也是重点打击工程领域的违反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挂靠”引起的常见法律纠纷
1、因挂靠人欠材料款、租赁费、劳务费等引起的欠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被挂靠人也应当被作为共同被告。
2、因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此时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挂靠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对建设单位提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3、因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引起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4、因工程质量争议,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之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诉讼。
四、风险防范途径
1、内部承包。对于被挂靠人来讲,由于目前建筑行业的现状,完全封杀显然不切实际,选择采取合理规避挂靠形式、将挂靠从法律层面转化为“内部承包”、将挂靠人纳入管理范围等措施,也许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2、专业分包与材料采购合同相结合。利用法律允许专业分包的制度,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如何防范挂靠的风险
如何防范挂靠的风险
导语: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挂靠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由于立法上并未对“挂靠”进行明确界定,而现实中的挂靠以及与之相类似的现象又纷繁复杂,挂靠行为使工程量难以查清,工程款支付混乱;资质不够、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挂靠双方难以主张权利。
【挂靠风险】
一、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防范措施】
一、挂靠人应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厂价款的前提条件。
二、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潜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挂靠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款的管理,以免挂靠人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四、被挂靠企业可以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对其予以制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财物管理,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完善劳务管理,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对外明示项目章仅限于技术往来,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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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挂靠会有哪些风险?
1.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料款、工伤工亡以及保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都将难辞其咎。
2.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
由于挂靠企业对外纳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对内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挂靠企业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被挂靠企业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被挂靠企业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挂靠经营行为的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总体上讲,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只能(也是必须)策略性的将挂靠各方的责、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并尽量使其明确、具体,以便在因产生纠纷而不得不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循,将可能的风险责任降到最低。在实际操作中,重点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要完善挂靠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合作前,各方必须将对方的经营环境、负债情况、经济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评价。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的技术力量、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要进行考察评定。挂靠企业要对被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
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应视同自己的分公司一样,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从施工组织、材料购进、款项使用、安全措施、工资发放、事故处理等具体环节入手,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挂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挂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尤其挂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向外举债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被挂靠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特别对资金的进出和流向,更要严格把关、控制,尤其是举债资金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进度监督使用,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抽逃,把财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规范会计核算,防范税务风险。对挂靠工程的收支情况,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被挂靠企业设立总账,挂靠企业设立二级明细账,按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以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第四,被挂靠企业最好还应委派懂施工技术、懂材料采购、懂财务流程的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情况等适时进行贴身监管。这当然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和日常经营管理为限。
安徽一建筑公司因“挂靠”险些倒闭,挂靠资质有何风险?
在建筑施工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则,那就是很多包工头为了得到施工合同,往往借用符合资质的建筑公司去投标,建筑公司也乐意,可以按工程总额按百分比收取挂靠管理费,不用担心收不到钱,因为工程款必须走公司的账,另外就是这些施工项目的业绩可以算建筑公司的。虽然看上去这一个对双方有利的事情,但实际上现在这样做是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司还容易惹上麻烦。
安徽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因为擅自出借资质,让包工头挂靠,没想到却惹来上千万债务,法定代表人差点被判刑,公司也一度频临倒闭,付出了惨痛的教训。
2012年4月,包工头时某因为要投标一项工程,便找到甲公司,签下了内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某用甲公司中标工程后,甲公司将项目发包给时某,同时约定了管理费收取等事项。
甲公司果然中标,随后时某按约定组建了项目部进行工程施工。按时某进行施工需要借款进行前期垫支,便向金某借款1135万元,并约定按月支付本息。
由于施工款结算等问题,时某借款后 只按时支付了两个月的本息,之后便停止了支付,也未归还本金。
2016年,金某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和时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不久之后,当地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对借款关系及1135元借款本金予以确定,甲公司和时某共同返还金某借款本息。
甲公司当然不愿意承担这笔债务,于是提出了上诉。
2017年,二审审理认为,甲公司应该对工程项目部的行为承担责任,驳回了甲公司的上诉,为此原判。
二审后,金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查封了甲公司的账号,划扣了甲公司工程账户上的1000多万元。其后甲公司申请再审遭到拒绝,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事追究,公司无奈之下只得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差点倒闭。
后来甲公司向检方申请监督,检方慎重地召开了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再经过联席会议充分讨论,最终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之后提出抗诉。
2019年7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被取保候审,今年3月,安徽高院作出判决,采纳检方的抗诉意见,纠正了原审错误判决。2020年6月5日,一审检方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法庭裁定金某返还甲公司1075万余元及孳息,同时裁定由时某个人承担对金某的还款责任。
包工头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借款、赊购建筑材料、租赁设备等,一旦实际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第三方往往就想方设法让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而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判决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要承担巨额债务而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着倒闭。
所以,出借资质本身就是违法的,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出借资质的单位还会因为包工头的债务问题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现在税务上面的处理也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弄不好也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