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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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地灾设计资质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