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评估是属于什么单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但是该单位只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工程活动的主体。比如说,a单位要在某地区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那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需由a单位在建设工程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即具备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出具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费由a单位支付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地质灾害施工资质 在哪里可以查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规定地灾评估资质哪里发的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地灾评估资质哪里发的的申请和申请升级的条件、程序和审查要求。由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环境处负责受理、审查、授予评估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一些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资质。一般被授予资质的单位地灾评估资质哪里发的,会在各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公布。因此,如果要查寻,可在所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查看。

什么是地质灾害资质

地质灾害资质,即地质灾害施工资质,是国家颁发给一些国有工程机构或者私有工程企业的地质施工资质的一种,用于证明他们具备在发生地震的地方进行就在施工的能力。

地质灾害施工资质具有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种,三种的具体要求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 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二、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三、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 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那里有啊?急急急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010.3)

序号 省份 单位名称

1 北京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2 北京 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3 北京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 河北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5 河北 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

6 山西 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7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8 辽宁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9 辽宁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10 河南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1 河南 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12 湖北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3 广东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14 广西 广西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四川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6 四川 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17 陕西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

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007.7)

序号 省份 单位名称

1 北京 北京华源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 北京 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4 北京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 河北 地矿邢台地质工程勘察院

6 河北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

7 河北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 河北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

9 河北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

10 内蒙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1 吉林 中国建筑材料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

12 黑龙江 黑龙江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13 江苏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

14 浙江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15 浙江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16 安徽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7 山东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8 湖北 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

19 湖北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

21 湖南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22 海南 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

23 重庆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24 重庆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5 重庆 重庆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

26 重庆 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

27 重庆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28 四川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9 贵州 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30 云南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31 陕西 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

32 陕西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

33 陕西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34 甘肃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5 新疆 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

36 新疆 新疆华光地质勘察总公司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拟于2010年3月1日至12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30号和第31号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申请单位于2010年2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初审合格的资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三、资质申请表、报盘软件、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网址:http://

四、通信地址

北京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五、联系人及电话

环境司: 胡 杰 (010)66558318

政务大厅:王兆丰 (010)66558748

软件技术:曾建鹰 (010)66558761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