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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部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和《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各级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各地要参照《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有关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能。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专家管理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培训、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
三、落实应急装备。积极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4.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建设。
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了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相应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名单将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公示。
第七条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国土资源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以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身份担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应征得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同意。
未经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其他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除国土资源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家组在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事前及时说明。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国土资源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名单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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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续表
附件3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一、应急专家组职责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响应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应急办函〔2010〕60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织联系应急专家,为部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009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特别是对三峡库区凉水井滑坡险情、“6·5”重庆武隆山体崩塌灾情和“7·23”四川康定泥石流灾情等多起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10年工作重点
2010年是地质灾害应对形势异常严峻的一年,应急专家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作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需要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二)针对2010年的极端天气增多等情况,重点协助、指导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和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协助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准备工作,参与修订、完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预案制修订工作,参与制定、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四)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协助研究制定应急演练规程、评估指南。
(五)结合2010年地质灾害应急重点工作,围绕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等重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相关探讨会,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六)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协助、指导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标准、规程、模式等。
(七)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工作。
(八)选择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的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组织专家组成员以客观、科学、全面的态度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编辑《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典型案例分析》,供各级领导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借鉴和参考。
(九)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跟踪掌握、消化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科学技术,进一步加强与境外学术机构及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进一步做好专家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专家组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组内部信息通报、业务交流、保密规定制度。加强与国家、地方和其他部门应急管理专家的交流学习,互通情况,共同探讨研究相关问题。
附件4
地质灾害防治这一年2010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简介
南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地质
工程第二勘察院简介
美丽神奇的云南有丰富的物产资源,有令人神往的地质景观,但云南也是世界上地质构造最复杂、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区域之一。在云南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现场,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地,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和供水井施工,水土保持调查,信息化建库等多项领域,活跃着这样一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劲旅 —— 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这两个单位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上级部门是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
公司机关在昆明,下属13个分公司、工程处遍及昆明市、楚雄市、大理市、玉溪市、普洱市、景洪市、腾冲县等地。公司现有职工427人,干部24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8人,本科92人,中专及专科75人,中、高级职称127人。各类注册工程师11人,有资质的注册建造师68人,拥有云南省技术学科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2人。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公司目前已拥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三甲”资质证书; 2004 年10月通过了 ISO9001 :2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是云南省勘察设计50 强单位之一;1996年2月至2006年连续10年被云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2006年7月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省地质工作先进单位”;2006年获云南省2005年度建筑百强企业;2007年1月被云南省总工会授予“云南省第三届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称号。为云南省的经济腾飞作出了杰出贡献。连续 10 年被楚雄州人民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同时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称号。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部主任吴香根, 2002 年荣获“云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2003年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5年总工程师朱春林同志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顾伟星同志荣获国土资源系统第七届“技术能手”称号,李俊东被云南省授予“云岭先进职工”称号,公司总经理马福亮被云南省授予“地质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十五”期间公司累计获得局、省级优秀成果奖18项。目前,公司现有云南省地质与基础招投标专家库成员18人,有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家库成员16人,有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成员9人,他们遍及在云南省各地、州 —— 瑞丽、腾冲、思茅、大理、楚雄、昆明等地都有他们忙碌的身影。可以这样说,在云南省各地、州一旦有突发性地质灾害现象发生,在第一时间里在第一现场,出现的第一个人就是专家库里公司的这些专家们。
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工会、女工组织健全,建立了18个部门分会,9个女工小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保证职工以健康的体魄、愉快的心情投入各项工作中。
只要你有敬业精神和上进心;有责任感和不怕吃苦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公司决对为你提供建功立业、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我们欢迎您的加盟,让我们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单位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87号
联系电话:0871-3143329
联系人:马淑娟
人事关系及工资待遇:
1、到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工作人员将实行人事代理制,户口、档案由云南地矿人力资源公司办理,户口落在昆明;
2、岗位工资:按公司工资政策执行,按月计发。绩效工资与所在项目经济效益、成果质量挂勾。二级单位有项目承包管理办法;
3、社会保障: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为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住房:单位联系提供住房,交纳适当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