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资质取消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取消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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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如果要到南方电网备案电力资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如下:1、企业有效地灾资质入闽备案材料的电力承、装、修、资质许可证地灾资质入闽备案材料;2、各项试验检修仪器及仪器年度检定报告地灾资质入闽备案材料;3、相关专业地灾资质入闽备案材料的电气工程师或电力工程师证书;4、国家电监委员会颁发的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少于12人;5、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详情可以打95598热线进行咨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为三年。

(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办理征地手续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征地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交地灾资质入闽备案材料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地灾资质入闽备案材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地灾资质入闽备案材料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九)征地协议书;

县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一)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十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十四)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十六)补充耕地必须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部门的验收文件(不允许先占后用),以及在国土资源部网站确认补充??

2、图件材料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占地范围图;

(三)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六套、图件材料五套(其中国务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图件材料一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二套)。

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划拨性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5、资金来源正式文件、用地单位人员编制文件;

6、环保、水利、地灾等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文件;

7、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8、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现场选址意见;

9、住建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或预申报告;

三、协议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资金来源正式文件;

4、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6、环保部门批复;

7、属大型项目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

8、住建规划部门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上资料齐全后,国土部门商住建规划部门到实地踏勘。

四、使用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法人资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权属上午认定(宗地定位、拐点坐标);

4、涉及环保、水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5、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地时须提供住建规划部门的意见;

6、签订草场补偿协议;

7、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保证协议后作出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

扩展资料

审查报批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2、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原则;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则;

4、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原则。

审查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协办科室审查;

3、规划科对各协办科室意见进行汇总,提请会审会批。

4、会审合格的,进行会签,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请示文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办公室出红头文件上报行署;

5、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6、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讲明情况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地需提供的材料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资质申请。

1、提出书面申请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审核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审核原件)

4、验资报告(50万元以上)复印件(审核原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审核原件)

6、物业管理资质申报表(两份)

7、物业管理委投管理合同

8、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审原件,交复印件)

9、物业管理用房产权证明(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法人身份证(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11、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12、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审核原件,交复印件);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1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中级以上5人、初级以上5人)不能少于10人(审核原件,交复印件),必须是与行业相关的职称证书

14、持全国职业上岗证书的水电工三名

将以上资料两套备齐后到五华区房管局申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