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的推动力是什么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城市化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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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内在动力。

产业革命冲破了自给自足、分散无序的农村自然经济的桎梏,使得资本和人口在机器大生产条件下高度集中,由此导致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和城市数量的急剧增加。工业化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巨大而深刻的城市革命,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几个特殊经济本性,即所谓的“初始利益荆轮效应原则”和“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原则”。工业边际产出大于农业,使工人工资高于农民收入,吸引着农村人口向城市中心迅速集中。人群的集中带来了大规模的市场活动、商业经营以及服务业的发展,创造着新的就业机会。这些因素的相互影响,使城市化的趋势越来越强劲。

2、农业现代化是城市化的推动力。

综观世界城市发展史,城市总是首先在那些农业分工完善、农村经济发达的地方兴盛起来。农业为城市人口提供商品粮,为城市工业提供资金原始积累、原料、市场和劳动力等等。农业现代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越高,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农产品越多,城市发展就越快。

3、信息化是城市化的后续动力。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发展与应用,信息产业形成并在一些城市成为主导产业,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工业社会让位于一个崭新的社会——信息社会(又称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大多数劳动者不再从事农业和制造业,而是从事服务业。据《世界发展报告》的统计表明,在1960~1980年间,发达国家在制造业中就业的人数一直徘徊在38%左右,制造业产值比重甚至还有下降的情况,但同期的城市化水平反而上升了10个百分点,这就是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迅速增长所致。

二、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规划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

   (1)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3)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一个形成发展、改造更新的过程,城市的近期建设是远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4)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2.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1)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 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不富裕,必须长期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

  (2)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定额指标,对一些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经济综合论证,切忌仓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 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资源占用与能源消耗过大,建设行为过于分散,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因此,在城市发展中要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与布局结构,加大投资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处理好土地批租单元的改进、产权分割下成片开发的组织形式,提高对城币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为城市更新预留政府控制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安全原则

   安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规划要将城市防灾对策纳入城市规划指标体系。

   (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别注意高层建设的防火防风问题等。

   (2)还要注意城市规划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问题。如城市规划中要有意识地消除那些有利于犯罪的局部环境和防范上的“盲点”。

   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3)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保护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设施、名胜古迹的同时,也要注意体现时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艺,让二者结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4)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层高、空间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预,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满足生态的要求。

   5.社会原则

   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

   (1)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人是环境的主角,让建筑与人对话,引人公园、广场成为市民交流联系的空间,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阳光、绿地、清新的空气、现代化的公共设施、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这种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环境,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城市面向21世纪的规划和建设的目标。

   (2)是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城市设施不仅要为健康成年人提供方便,而且要为老、弱、病、残、幼着想,在建筑出入口、街道商店、娱乐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体现社会高度文明。 国目前和将来都是老人和残疾人较多的国家,在城市中推广无障碍设计,其意义尤为重要。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原则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第四条 (法定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第六条 (组织编制机关)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地区规划师)

本市探索建立地区规划师制度。

在编制指定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注册规划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技术指导。

前款关于确定指定地区和委托注册规划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需同步启动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信息化管理)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流程、基础资料、规划成果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成果共享。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由全市统一标准的规划编制软件,规划编制软件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第十条 (编制依据)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范围,应当是一个或者数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最小不得小于一个完整街坊。第十二条 (编制计划)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抄送市和区、县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求,征求区、县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第十三条 (基础资料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计划,收集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房屋和土地相关信息、相关专项规划等基础资料。市和区、县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所涉及的专项规划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规划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组织开展规划研究,提出规划编制范围、规划依据、规划参考资料、规划编制目的、需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内容,并拟定规划设计任务书,明确编制要求、工作计划以及需要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应当听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听取公众意见。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应当书面征询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经规划研究制定的规划设计任务书,应当抄送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推进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推进信息化进程。第五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科技、公安、保密、档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科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科学预测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广播电视、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通过公示、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第十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包括电子政务工程、电子商务工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城市和社区信息化工程、信息资源库建设工程等。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计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全部使用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除由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验收外,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组织专项验收,并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河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基本农田、海岸带、矿产、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工作及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方式、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依法公布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连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审批。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连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审批。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上海城市规划图

上海2040城市规划图

8月22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40)》,今起正式启动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公示,时间为8月22日至9月21日。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上海2040城市规划图,仅供参考!

上海2040城市规划图

“上海2040”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后第一个展望至2040年并向国务院报批的超大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紧紧围绕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强化五个统筹”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基本要求,将国家战略、民众期待、上海实际结合在一起,积极探索规划新理念、新方法、新机制,引领和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此次规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门做规划”,强调专家把关、跨界合作、多方协调、公众参与。主要成果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上海至2040年的发展新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出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大都市”的发展目标,以及三个重点领域的子目标,即建设“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

二是探索超大城市“底线约束、内涵发展、弹性适应”的创新发展模式。在坚守“建设用地、人口规模、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四条发展底线要求下,引导高密度超大城市由外延增长型向内生发展型转变。以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城市空间立体、复合、可持续利用;建立空间留白和动态维护机制,探索具有弹性和韧性的城市结构。

三是构建开放协调的空间新格局。以“开放市域、服务全国、面向国际”的规划视野,构建“网络化、多中心、组团式、集约型”的区域空间格局。在“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组成的市域城乡体系下,搭建由“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构成的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形成“大都市圈-城镇圈-生活圈”空间架构。

四是打造更具活力的繁荣创新之城。强化科技创新、金融商务、文化创意、高端制造等“全球城市”核心功能;建设具有较强辐射和服务能力的国际枢纽门户和低碳、便捷的城市交通体系;打造与创新经济和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吸引全球创新创业人才,激发城市持续活力。

五是营造更富魅力的幸福人文之城。积极应对未来人口结构变化和生活方式发展趋势,营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的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全年龄段人群提供覆盖高品质公共服务、舒适的公共空间和开放共享的社区环境,构建可负担、可持续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职住平衡,提升市民生活幸福感;实施严格的风貌保护政策,加强历史资源活化利用,塑造国际化大都市和江南水乡风貌特色;建设高品质文化设施,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弘扬城市精神和软实力,激发全社会人文魅力。

六是建设更可持续的韧性生态之城。强化生态基底硬约束,划定生态保护控制线,构建“双环、九廊、十区”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市域生态空间体系。加大海洋、大气、水、土壤环境的保护力度,显著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水资源、能源供给安全,提升城市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完善城市防灾减灾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七是建立“目标(指标)-策略-机制”的成果体系。突出规划公共政策属性,落实“郊野单元规划”、“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等融规划和土地政策于一体的实施性政策工具,有效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八是促进城市治理现代化。一方面加强大数据分析、智能决策等信息化技术在规划“编制-实施 -监测-评估-维护”过程中的运用,通过建立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城市发展战略数据库(SDD),实现规划的智能动态维护,发挥城市规划在供给侧改革中的源头治理作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和载体,促进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本次规划将形成“1+3+1”的规划成果,其中“1”是城市总体规划报告,“3”是报告附件,包括专项规划大纲、分区规划指引和行动规划大纲;同时,在“1+3”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了1份规划文本图集。按照《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此次公示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报告和规划文本图集全文,公示时间为一个月,从8月22日到9月21日。公示内容将在上海市城市规划展示馆以及 16个区县(场所名单附后)现场发布,并通过解放日报、“中国上海”网站、“上海发布”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发布和推送相关消息。为了进一步便于市民理解和参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专门制作了城市总体规划公众读本,并将举办系列讲座。

相关解读:上海疏解非核心功能 到郊区以及更大范围去

8月22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局长庄少勤表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最新公示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40)》(下称“上海2040”)草案主要内容。发展目标的重新定位,也意味着除此之外的其他非核心功能要进一步加以疏解。

在今年上海“两会”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参加上海市政协“坚持创新发展,进一步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先行者”专题会议时表示,面向“十三五”发展,上海必须做好疏解特大城市非核心功能这篇大文章,这是确保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今年6月发布的长三角城市群规划中也提出,也提出要加快提升上海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功能,发挥浦东新区引领作用,推动非核心功能疏解。

作为一个资源、环境紧约束的特大城市,上海要做好疏解非核心功能这篇大文章,必须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

疏解哪些非核心功能?

要做好疏解非核心功能,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巡视员王思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键是要把上海的核心功能做强。“在过去这么多年发展当中,一个城市各种功能都是需要的,在做的过程当中,这个不能丢、那个不能丢,客观上可能形成了有时候主业、核心的功能不是很突出。”

“上海2040”中,将提升上海建设全球城市的核心功能归纳为几方面:一是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和动力,营造激发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

其次是提升全球经济辐射力,提高国际金融功能影响力,增强国际贸易服务辐射能及、商务设施的品质和集聚度;

再次,扩大国际文化影响力,塑造国际文化大都市品牌和城市整体形象,推进高等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世界著名旅游目的地城市,提升城市的旅游吸引力;

最后,保障高端制造业发展,将承载国家战略功能、具有一定规模或对周边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高端制造产业基地予以长期锁定。

与此同时,“上海2040”还提出了 “建设用地、人口规模、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四条发展底线 。庄少勤说,此次规划就是要探索超大城市“底线约束、内涵发展、弹性适应”的创新发展模式。

具体来说,就是到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人以内,到2040年控制在250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以内;力争2040年PM2.5浓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左右,受污染更低安全利用率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王思政表示,这些都是做强核心功能、疏解非核心功能的基础工作。

在疏解非核心功能方面,上海已经做了不少积极有益的探索,并且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比如在“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上海要调整发展方针,坚持“321”产业发展方针,中心城区“退二进三”,上一轮城市规划提出“多层多核”等。

非核心功能疏解到哪儿?

在确定了疏解哪些非核心功能之后,还需要继续回答的问题是,如何疏解,疏解到哪儿去?

“上海2040”同时称,有力疏解城市非核心功能,逐步推动城市非核心功能向郊区以及更大范围疏解。同时加强长三角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动错位竞争、优势互补。

“上海2040”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空间格局,也就是“网络化、多中心、组团式、集约型”的区域空间格局。在“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乡村”组成的市域城乡体系下,搭建由“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构成的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形成“大都市圈-城镇圈-生活圈”空间架构。

具体来说,上海将宝山、虹桥、闵行、川沙四个主城片区纳入主城区统一管理,作为全球城市功能的主要承载区。

同时,将嘉定、松江、青浦、南汇、南桥等新城,培育成全球城市区域中具有综合性辐射带动能力的综合性节点城市,全面承接全球城市核心功能。金山滨海地区和崇明城桥地区设置核心镇中心,强化面向长三角和市域的综合服务功能,承载全球城市部分核心功能。

除此之外,与长三角的联动,也成为此次规划的'一大特点。

长三角城市群规划中,提出了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的总体目标。也因此,推动区域内尤其是近上海地区的一体化发展,也是这次规划里重要的创新点。

“上海2040”划定了包括上海、苏州、无锡、南通、宁波、嘉兴、舟山在内的“1+6”上海大都市圈。总面积2.9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400万,这里将是上海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形成90分钟的交通出行圈。

徐毅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海要和周边省市要多维度协同发展,要在区域功能网络当中,发挥上海作为全球网络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互为支撑的网络。

还要加强基础设施的统筹。比如加强浦东国际机场和区域城际铁路的对接,加强上海港和杭州湾沿海、长江下游港口的分工合作,深化江海联运的模式。

同时创新区域的治理模式,推动跨界地区规划共同研究编制,建立多元化的区域协调机构和区域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跨界地区的协同发展。

“通过长三角城市群的协同发展,大家共同发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把上海非核心功能疏解这项工作做得更好。”王思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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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信息化,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融合,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推广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上下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信息化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行政区域编制镇总体规划;

(二)市、县(市)、镇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外的乡和村庄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城市更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一条 城市、镇建成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业用地转型、旧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应当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十二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网以及基层社区界限等因素,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

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确需小于一个管理单元的,不得小于一个完整的街区,街区应当以城市、镇道路或者自然地形为边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信息化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调整需要修改的;

(二)因专项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经论证、分析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