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一张城市规划图?
城市规划图是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如何看本地的城乡规划编制的主要成果之一。规划图所显示如何看本地的城乡规划编制的区域面积很大,常用小比例绘制,而上述的各项规划意图、城市布局及指导思想又必须准确、直观、形象、简练地表达在图纸上。所以,在编制城市规划图时,要把规划内容包括的各种项目(如工业、仓库、居住、绿化等用地、道路、广场、车站、港口等位置,以及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工程管线)用最简单、最明显的符号或不同的颜色表达在图纸上,采用的符号和颜色就叫做规划图例。图例的作用不但是绘图的基本依据,而且是帮助阅读和使用图纸的工具,在图纸上起着语言和文字的作用。每一图例都赋有特定的表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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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选择和使用规划图例,可使规划图能够更准确、清晰、全面地提示和描述某一特定条件下城市建设的面貌和远、近期发展的规划设想。 2.图例分类
图例分为用地图例和工程设施图例。
1)用地图例(1)按照城市建设现状和将来建设意图可分为现状图例和规划图例
(2)按照表示的方法和绘制特点可分为单色图例和彩色图例。单色图例即运用符号和线条的粗细、虚实、黑白、疏密的不同变化构成图例;彩色图例即运用各种颜色的深浅、浓淡绘出由不同色块、宽窄线条和彩色符号构成的图例,彩色用地图例一般采用的颜色是:
①熟褐色表示工业用地及工厂;
②紫色表示仓库用地;
③红色表示公共建筑物;(党政机关、大中专学校可注上文字)
④白色表示道路广场;
⑤蓝色表示河、湖、水面;
⑥褐色表示铁路、铁路站场;
⑦灰色表示飞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用地;
⑧绿色表示各种绿带、果园、苗圃、农田、菜地和牧场。
2)工程设施图例
工程设施图例也分为单色图例和彩色图例。
(1)单色工程设施图例包括用地分析图例、工程设施及其构筑物图例和各类工程管线图例等,主要供绘制城市用地分析图及有关工程设施规划图使用;
(2)彩色工程设施图例习惯用色:黑色表示道路、铁路、桥梁、涵洞;蓝色表示水塔、水闸、泵站等;蓝色表示给水管线;绿色表示雨水管线;褐石色表示污水管线;红色表示电力电信管线;黑色、灰色、黄色表示工业管线。
上述各种彩色图例在实际绘图中可不必强求与参考图例上的色彩及浓淡完全一致,应视其内容、表现的重点和整体构图的色调来决定,如公共建筑用红色来表示,它可以是枣红、朱红、粉红等,只要属于红色系列即可。每张图使用的图例多少不限。为便于识读,一般应在总图的左下角或其如何看本地的城乡规划编制他位置标示出本图使用的各种图例。
用计算机绘制规划图,其色彩图例的颜色,待新标准颁布后执行。
单色图例和彩色图例的各项是一一对应的,在适用范围、表达方法上完全相同,只是颜色不同。 二、其他 1)图名 图名即图纸的名称(大标题)。 在规划图上没有标题栏、会签栏等。图名一般横写在图纸的上方或其他适宜的位置。通常采用仿宋体字、黑体字或隶书书写。字体较大,一般大于14号字,大小要与图幅幅面协调。颜色一般与图纸边框用色相同,参见本节所附各规划图。
2)图笺 标明图纸编绘的单位和时间,一般放在图纸的右下角。 3)风向玫瑰图 表示该城市主导风向和风向频率等,一般应放在图纸的右上角。 4)比例尺和比例 规划图上一般应画比例尺,并注上比例数字。一般放在右上角风向玫瑰图下边,也可放在图幅内的其他位置。 5)规划年度 说明实施规划期限,一般在规划总图和近期建设图上标注,如1995~2010。
怎样查到某个城市规划图?
以厦门为例:
1、在浏览器中输入当地规划局,并点击进入官网。
2、进入官网后,点击政务公开。
3、进入政务公开选项后,点击规划公示。
4、找到需要的公示规划图,点击查看结果。
5、接下来在新出现的界面中就可以看到城市规划图了。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