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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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三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四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第七条 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建设。第八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九条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第十条 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2-2 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12班。
第十二条 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第十四条 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第三条 [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滨海滨河地区等。其他特定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特定区域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在编制特定区域的法定规划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五条 [法定规划]
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当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第六条 [非法定规划]
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
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片区概念咨询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者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
片区概念咨询规划是对城市片区或者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者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者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七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分级管理,由总体城市设计确定。
(二)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山前地区,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
(四)由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
(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城乡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以及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