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验资格网
A. 检验检疫电子证书 在哪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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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在中国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核查系统查询。
2、检验检疫证书是确保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在进口国顺利通关的重要证明。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冒检验检疫证书非法出口货物,已严重影响我国检验检疫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3、为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和正常的外贸秩序,2009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发并启用了“中国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向所有贸易国提供检验检疫证书网上核查。国外相关机构经授权,可上网查询所有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信息。
同时,质检总局与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质检部门合作,建立了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了通过电子方式与多个国家进出口商品提供实时检验检疫证书信息,协助进口港口清关,大大增强证书的安全性,有力地打击了假冒检验检疫证书的不法行为。
4、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专业技术性强、专业学科门类齐全、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的系统,始终坚持实施“科技兴检”战略,加大科技和财力投入,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国内和国外具有较好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在全国共建有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工业品检测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近700个,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88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318个,综合性常规实验室190个;
计量、质量检验、标准服务、特种设备检验、纤维检验等实验室3473个,其中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60个。这些实验室拥有先进的仪器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各项检验、检疫、检测任务,保证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
为总局决策提供有效技术支持,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各个领域提供重要的检测技术服务。
(1)国家检验资格网扩展阅读:
1、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
负责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发布和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B. 检验士资格证书
1、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考试报名条件为: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2、满足以上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考试报名条件即可报考2015年医学检验技士考试,其报名时间可关注医学教育|网。
C. 到什么网站可以查阅国家标准检验方法
国家标准检验的方法抄有很多,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你这样问太笼统了,给两个可以查国家标准信息的网站给你。先要找到你要的标准号,在去买相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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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医学检验资格证书怎么查询
医学检验资格证书,如果你是通过考试考的上网查询就可以啦。
E. 怎样查询检测单位资质
可以通过资质许可机关查询检测单位资质。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回规定》:
第三十条答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国家检验资格网扩展阅读: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查询检测单位资质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F. 第三方检测机构都具有哪些资质认证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1)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该办法。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有CMA和CNAS这两个认证,如果是食品检测机构还必须有CMAF。
1、CMA(中国计量认证,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
我国对检测计量行业,强制要求通过CMA认证。CMA属于行政性质,相当于营业许可证。
2、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属于第三方认证,证明你的检测能力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可以得到国际组织的高度认可。 有CNAS资质的实验室都有CMA资质,CMA是实验室必过资质,相当于基础。
3、CMAF: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测机构要求有此证书。
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CMAF证书正式与CMA证书统一合并为CMA证书。
G. 第三方检测机构都具有哪些资质认证
必须有CMA和CNAS这两个认证,如果是食品检测机构还必须有CMAF。
CMA: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
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MAF: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测机构要求有此证书。(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CMAF证书正式与CMA证书统一合并为CMA证书)。
拓展资料:
国内机构名单:
同科研究所
CTI华测检测
SAG中检联检测
国际机构名单:
BV必维检测
SGS通标检测
TUV莱茵认证
TUV南德意志集团
UL保险商实验室
NPS实验室
钼池莱认证机构
2020年城市规划资质会取消吗?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予以废止。故二者没有区别,只是在管理规定上进行了规范,“城乡”较“城市”而言更贴切我国实际,所以城乡规划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内容。
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权利下放,预防和处理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权利下放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权利下放:
(一)制发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将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权下放给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下级政府、各类开发(园)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
(三)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未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
(六)报送总体规划审批前,未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依法及时公布的;
(七)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不按规定上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的;
(八)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九)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十)未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的。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制发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将应当由本部门履行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权交由其他单位或人员行使的;
(三)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未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按规定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的;
(六)编制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七)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或者作出的规划许可内容违反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八)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十)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即同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
(十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规划条件申请,或者对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临时建设许可申请,予以批准的;
(十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五条 土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城乡规划区内土地用途的。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第二章 规划编制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监察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的城镇体系规划。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分别向社会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确定城市规划重点控制的地区(段),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重要的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方案征选制度。第十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第十四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设项目计划,并提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专项技术负责人,应当依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内容等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深度和质量,提交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城市测量基础资料和上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下层次的城市规划,不得违背上层次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强制性内容。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
2021年4月12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2.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市人民政府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4.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层级备 注1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规划条件许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3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4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5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14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许可(四城区)《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审查《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165号)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情况1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198号)市林业局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调整内容实施主体备注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2年7月2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