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分为几个层次

问题一:城市规划内容有哪些?分为哪几个层次? 请问城市规划师分为哪几个级别,城市规划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是不是一样鼎?不管你是哪个级别的职称,或有没有职称,在规划相关行业工作3至5年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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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有哪3个层次构成 一般是两个阶段,两个层次。两个阶段:纲要阶段和总规阶段。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问题三:我国城市规划的阶段如何划分各层次基本内容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对一个城市或镇的总体布局、道路交通、公共设施、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内容的部署和安排。详细规划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前者是土地出让合同中所附规划条件的依据,后者是指导详细设计的依据。

问题四:城市规划有哪些层次,并写出规划的编制体系? (1)城市总体规划;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 *** 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

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

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

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

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

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

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

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

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

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

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

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

释(以下有关条款同);

(二)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

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

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分区规划应;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

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

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

问题五: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什么层次的规划组成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城镇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其中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问题六: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主要有几个层次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由《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等组成。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 *** 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 *** 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 *** 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

问题七:上层次规划是什么意思? 上层次规划就是上位规划,就是更大范围,更高级别需要服从和遵守的规划,相当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比如小区的管网规划需要和城市规划中的管网进行对接。

问题八: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此外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特定的情况,还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问题九:城乡规划的阶段划分 城乡规划是城市 *** 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一般都将城乡规划工作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后一阶段的规划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馈到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调整及补充。我国 《城乡规划法》也规定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在正式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 *** 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的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我国《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办法。现将城市规划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内容简介如下: 城市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确定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根据当地自然、历史、现状情况,确定城市地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城市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 *** 研究决定后,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1)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4)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纲要的成果以文字为主,辅以必要的城市发展示意性图纸,其比例为1/2 5 0 0 0-1/1 0 0 0 0 0。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及方向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须考虑的更长远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近期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的位置;(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排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作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作出统......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城市规划师应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

城乡规划是一项重要政府职能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经批准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必须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规,含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含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等有关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一城乡规划法规

1.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1.1行政法学知识

1.1.1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1.1.2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

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

1.1.4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1.5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1.2行政立法知识

1.2.1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中国的法律体系

1.2.2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

1.2.3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

1.3行政许可知识

1.3.1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

1.3.2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

2.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况

2.1了解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2.2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3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3.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3.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

4.1熟悉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2掌握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4.3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4掌握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5.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5.1了解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知识

5.2熟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主要内容

5.3掌握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6.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6.1熟悉主要相关法律的内容

6.2了解其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他相关法律的内容

6.3熟悉主要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6.4了解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7.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7.1熟悉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

7.2了解部门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

二城乡规划管理

8.城乡规划管理知识

8.1公共行政管理知识

8.1.1了解公共行政的概念

8.1.2熟悉公共行政的主体与对象

8.1.3掌握政府的主要职能

8.1.4熟悉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8.1.5掌握公共政策与公共问题

8.2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8.2.1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8.2.2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8.2.3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依据与方法

8.2.4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内容

9.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9.1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9.1.1掌握城乡规划体系与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9.1.2掌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

9.1.3掌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报批程序

9.2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9.2.1熟悉城乡规划的审查规则

9.2.2掌握城乡规划审批主体

9.2.3掌握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方法

9.3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9.3.1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原则与条件

9.3.2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主体

9.3.3掌握城乡规划修改报批程序与方法

9.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9.4.1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条件

9.4.2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9.4.3熟悉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10.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0.1城乡规划的实施

10.1.1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主体

10.1.2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原则与要求

10.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0.2.1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对象

10.2.2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2.3掌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10.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0.3.1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3.2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3.3了解国有土地划拨与出让的规划管理程序

10.3.4掌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程序

10.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0.4.1熟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10.4.2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4.3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程序

10.5乡、村庄规划管理10.5.1熟悉乡、村庄规划管理的概念

10.5.2了解乡、村庄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5.3了解乡、村庄规划行政许可的程序

10.6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10.6.1熟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6.2掌握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程序与要求

10.6.3熟悉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与方法

10.7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10.7.1了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0.7.2熟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与方法

10.7.3掌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10.8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10.8.1了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概念

10.8.2熟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8.3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方法与程序

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11.1.1熟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原则与要求

11.1.2掌握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11.2城乡规划法律责任

11.2.1了解城乡规划法律责任内容

11.2.2熟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种类

11.2.3掌握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及程序

12.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12.1熟悉城乡规划行业准则

12.2掌握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附: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27、《镇规划标准》

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9、《防洪标准》

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70、《风景名胜区条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74、《城市绿化条例》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6、《信访条例》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办理需要哪些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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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域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七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八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其他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1)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省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1: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