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农村十三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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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是我县强力推进“活力临泉、绿色临泉、平安临泉”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美好乡村的重要时期。为服务“三个临泉”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美好乡村建设步伐,特编制本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坚持把粮食放在经济工作的首要位置,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把“三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攻坚克难完成了“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任务,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美好乡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十二五”期间,通过开展小麦高产创建、玉米振兴计划和粮食增产模式攻关,粮食生产模式不断优化、综合生产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全县粮食连续十一年丰收、总产稳定在110万吨左右。2010、2011、2012、2013年连续四次被表彰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县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500多家,土地流转面积由2010年的19.6万亩增达到73万亩。全县蔬菜日光温室面积由2010年的1千余亩增加到2万亩;钢架、竹木、水泥支柱、钢架等一般保护地蔬菜面积由2010年的1.5万亩增加到3万亩;大棚早春西瓜由2010年的3万亩扩大到5万亩,此外,大葱、生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面积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统计数据来看,临泉县常规露地蔬菜年种植面积30余万亩,保护地瓜菜面积16万亩,全县粮经比稳定在7:3以上。全县实现养殖面积4.47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2.12万亩,河沟养殖面积2.35万亩,水产品年产量达8500吨。
(二)畜牧养殖业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县突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业,认真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预计2014全县共有各类规模养殖场6120户,规模养殖比重达75%,比“十一五”末提高10个百分点。全县畜牧业总产值达45.13亿,占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全国生猪大县、全国畜产品百强县的地位进一步巩固。
(三)农业产业化水平持续优化。农业产业化深入推进,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2家,比2010年81家增加了11家。农产品加工产值由2010年的42亿元提高到到2014年的75亿元,增加了33亿元。全县累计建设县级以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3个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9个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
(四)林业生产成效明显
“十二五”期间,全县抓住实施森林增长工程建设的机遇,深化林业改革,创新发展机制,推动土地流转,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47.4万亩,“十二五”期间净增5万亩,森林覆盖率17.4%,增长1.8%,活木蓄积量271.8万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净增75.8%,2013年林业产值7.8亿元。
(五)农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十二五”期间,全县农田水利兴修累计投入资金65637万元,完成土方2319万方。到2014年,全县防洪堤防总长达到111.68公里,各类水闸116座,扩挖水塘1354处,可控制河沟库容7735万立方米;机电排涝站17处,总装机3230千瓦;农村大、中、小、沟桥梁共1.72万座;机井6011眼,小口井32.9081万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05处,解决89.6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100.52万亩,除涝面积109.43万亩,防洪面积28.3万亩。
(六)农机装备水平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我县农机补贴资金11000万元,补贴各类机具6766台(套),拉动农民投入32000万元,受益农户5238户。2014年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156万千瓦,农用拖拉机3万余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3726台,联合收割机3245台,农机配套比1:2.5。农作物机械化作业水平达87%,农机经营总收入达8.5亿元。
(七)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全县农民纯收入由十二五末的3476元增加到2013年的5721元,年增幅15%左右。农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群众幸福指数全面提升。
二、“十三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十三五”期间,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总体比较有利。一是国家把“三农”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施一系列有力、直接、范围广的强农惠农政策,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二是全县农业结构不断优化,逐步沿着精品农业方向发展。全县蔬菜、花卉、绿化苗木等高效经济作物面积不断上升;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稳步发展,占农业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农产品出口大幅增加。三是农业生产方式快速变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耕地承包经营权向少数种植大户集中,农业产业化企业不断涌现,农业生产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不断推进,农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同时,全县农业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明显提升,美好乡村建设初显风貌。四是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拉大了对农产品的有效需求,为我县农业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二)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十二五”以来,我县农业产业虽然实现了结构不断优化,效益不断提高,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制约因素客观存在:
一是农业基础地位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新时期农业作为“接二连三”的产业,其重要性在全社会还未被广泛认知,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业亟待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农业本身,部门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大都仍沿续过去传统的设置,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外向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职能未能充分体现,现有农业技术人员传统专业占比大,知识亟待更新,能力亟待提高,受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近些年新鲜血液补充难,发展现代农业技术力量显得薄弱,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年龄老化、素质偏低。
二是农业有效投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农业是个露天工厂,比较二、三产业,农业的生产周期长,回报期也长,加之农业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投资农业的风险大,地方政策投资农业的力度与周边县(市)比相对较小,外资、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催生的农业大项目少,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规模小、整体实力较弱、带动能力还不强,产业化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依法治农护农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氛围有待进一步形成,广大技术人员、农民、涉农企业的法制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整合充实和提高。
三、“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美好乡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三个临泉”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方略。统筹推进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加快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条件改善和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转变,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坚持完善和创美好乡村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推广农业低碳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农村节能减排,保护农村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达到10000元左右,年均增长15%;粮食产量达到115万吨,100亩以上农业规模化种养面积达60万亩,种植业集约化水平提高到70%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3%左右;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2000个;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9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1%;旱涝保收农田面积比重达45%;土地流转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2.06%。
四、“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点
(一)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目标,严格保护耕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深入推进小麦高产攻关活动、玉米振兴计划和粮食增产模式攻关。积极开展小麦、玉米千斤县创建,提高粮食整体生产能力。提升粮食作物品质,大力发展优质小麦、专用玉米和高蛋白大豆。加快发展现代粮食加工,坚持全加工、全利用,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2.积极调整农业结构。按照“规模、结构、转化、合作”的要求,优化农业结构,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突出特色农业、绿色农业、效益农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跨越发展。积极发展西瓜、生姜、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支持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猪、肉牛、肉羊和家禽养殖场(区),重点突出牛羊业优势,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着力打造优质安全畜产品供给区。推进水产跨越工程,加强优质安全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提升水产品加工水平。深入开展“一村一品”活动,大力发展黑红薯、水果、中药材、特种养殖、食用菌等特色农业。
3.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菜篮子”工程标准化设施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标准园、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示范场(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推动“菜篮子”产业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价格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到2020年,力争实现“菜篮子”主要产品供应量年均增长5%以上,从业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20%以上,产品农残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4.高标准规划建设农业经济开发区。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委托有资质、高水平的专业规划设计部门,围绕制约农业经济开发展的瓶颈和难点,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同时采取招商引资、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把农业项目整合与开发区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做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成效一片。到“十三五”末,把开发区基本建成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聚集、设施装备先进、科技水平领先、经营机制完善、辐射带动明显的.安徽领先、全国一流的现代农业经济开发区。
5.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产业化“812”转型倍增计划,按照做大总量、培育品牌、集群发展的方向,促进加工型龙头企业聚集发展,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农产品深加工基地。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到2020年,全县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达到2家和10家,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以大宗农产品产后初加工为重点,提升产后贮藏、保鲜、烘干、分级、包装等技术研发和装备水平,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新发展。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机制,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合同价格优惠、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合机制,提高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收入。
6.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生产质量实行全程监控。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7.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和自助合作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健全农村流通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深入推进新网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粮食现代物流工程、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连锁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实施农业物联网工程,大力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二)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1.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依托乡镇工业集聚区,大力引进、培育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促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改善装备条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名牌产品。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建筑业。大力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业,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构建现代农村物流体系。积极发展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农村餐饮娱乐业和旅馆服务业等农村休闲旅游业。
2.支持农民创业。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资本金补助、税收返还、融资担保、规费减免等促进农民创业的政策措施,激发农民自主创业活力。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农民创业能力。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资助青年农民工群体创业。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统筹发展农民工创业园。实施农民工创业示范园计划,建立创业者入园孵化、出园兴业的良性机制。支持农民创办小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和生态农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创业。
3.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的培训新格局。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农民工集聚地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农民外出就业信息引导,开展劳务供需对接,引导成建制建筑、服装加工、机电产品加工等劳务输出。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一体化工程。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上,稳步引导农村土地市场化、集约化、资本化运作,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牲畜和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盘活农民资产,拓宽租金、股金、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渠道。
(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一公里建设和节水改造,推进易涝低洼地治理,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大力发展节水灌溉,进行农村沟河清淤和塘坝扩挖,清淤疏浚沟河385条,扩挖村塘810口。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升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农机装备,积极开发和推广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努力提高农机化水平。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种植模式。加快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每年新增造林1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0.34个百分点。开展森林城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活动,打造宜居宜业、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生活环境。
2.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以提高防洪除涝和供水能力为重点,以“水利安徽”战略为契机,兼顾水环境保护和美好乡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改善民生,统筹抓好“治、蓄、排、节、引”五水文章,实施“水多、水少、水脏”三水同治,构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相适应的现代水利支撑体系。实施城乡防洪保安工程,完成洪河治理工程和泉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分期分批实施县城防洪排涝工程,拆除重建中型水闸4座,维修中型水闸5座,维修、重建小型水闸22座,继续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和小型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稳步推进标准化农田水利建设,新打恢复机电井5000眼,配套机泵5000台套,到2020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0万亩,全县累计达到有效灌溉面积130万亩,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力争达到0.7;努力构建水源保障体系,积极做好“引淮济阜”工程前期工作,充分利用地表水,加快节水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大力推进雨、洪资源利用;初步建立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河流、地下水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生态水利建设;深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完善基层水利管理与服务体系,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
3.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20年农村居民自来水使用率达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升农网供电的可靠性和供电能力,基本解决农业生产用电短缺问题,确保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以完善网络、提高技术标准为目标,重点实施县乡道路升级改造、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和安保工程建设。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快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利用、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4.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化。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科学编制村镇、新型农村社区和土地整治规划,将土地整理和美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实施村庄合并、农村危房改造、新居民点建设和土地流转,深入实施“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和项目集中配套,加快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保护村庄自然生态,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做到道路干净、河渠畅通、村居整齐、院落清洁、圈厕卫生。开展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清运与处理体系。提高农田综合防护林体系和绿色长廊建设水平。
(四)深化美好乡村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促进农村人口转移。积极发展小城镇,加速农村城镇化,使城乡进入一体化协调发展的良性轨道。
1.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乡镇改革,积极探索“扩权强镇”工作,改革乡镇事业站所管理体制,创新行政运行机制,强化乡镇政府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的三项职能,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稳步推进村改居,推动镇村体制向街道社区体制转变。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监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认真执行强农惠农政策,完善“一事一议”等财政支农稳定增长机制,着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与农村结对帮扶,开展共建活动。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确权成果。加快土地整治项目试点示范,到2020年,完成全县各乡镇空心村土地整治任务。统筹实施村庄合并、新居民点建设和土地流转,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和项目集中配套,高标准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配套政策的实施,真正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统筹推进农村道路、水利、电力、电信、环保、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的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居住条件、环境质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程度。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成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提高乡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农村五保供养、灾民和孤儿救助政策,确保广大农民平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围绕城区面积80.6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面积约260平方公里的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改造提升老城区,加快建设新城区,集中发展中心镇,优化功能分区,建设布局合理的居住生活区、产业集中区、生态景观区,各乡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和空间布局。“十三五”期间,每年建设10个左右美好乡村示范村,各乡镇分别建成1个中心社区、1个农村社区和2-3个中心村。形成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社会救助查相结合的模式,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政府投资为引导,拓宽农业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确保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补贴额度,增加对农民的消费补贴。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土地财产权属,稳步引导农村土地市场化、集约化、资本化运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在继续支持农业生产环节的同时,加大对产前的种子供应、市场信息服务,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方筹集农业发展资金,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投资农业。
(二)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区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疫情疫病防治及农业信息化建设。探索与高等职业院校建立长期培训基地,抓好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工程”、“新网工程”,大力开展“家电、农机、汽车”下乡活动。实施农业物联网工程,大力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农。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大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促进公正执法和严格执法。继续抓好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由提高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推进农业系统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农业各项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加大工作落实力度。抓住对农业发展有利的每一个政策性机遇,加大农业抵御自然、市场风险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业的自我保护体系。整合农业投资,减少和避免各项重复建设,集中资金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编制各类发展规划,以规划引导发展,以量化指标考核发展,明确责任,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调动广大干部和农民投身“三农”建设。分年度拟定发展计划,分阶段选择重点,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确保“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实现临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双辽市辽东街勃山村有什么项目
双辽市辽东街勃山村有什么项目
一.项目提要
1.1项目名称双辽市卧龙墓园
1.2项目建设地点辽东街勃山村至实验林场公路北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资质,实验林场辽东249小班
1.3项目建设单位双辽市实验林场
1.5项目合作单位双辽市卧龙墓园
1.6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从2011年4月开始至2012年10月投入运营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资质,需一年半时间。
二.项目背景及建设条件
2.1项目背景当前,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资质我国城镇人口大量增加,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而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无可逃避,殡葬服务业也随之兴起。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对丧葬形式和殡葬服务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公墓正是顺应了这一形势。公墓能做到集约用地,减少对耕地、林地的占用,是推动绿色、文明丧葬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提高森林利用率,全方位发展林业产业的需要。而且对群众摒弃旧的丧葬观念,弃坟入园,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也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2.2市场需求根据有关数据,市殡仪馆每年火化量约6000人,如按1/10进入公墓计,年墓位需求量是600穴,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资质我市公墓仅有一处,年提供墓位300穴,且墓园已近饱和,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2.3建设条件该项目临近市殡仪馆、卧龙墓园,交通便利,具备区位优势,而且墓园就建在林地内,松柏长青,还便于开展树葬等新式葬仪,符合现时人们对环境的要求。
2.4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规模3.0公顷。除去林地、建筑设施面积后,可利用面积为2.5公顷,计划建墓位25000穴。
2.5项目建设期及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为一年半,其中采伐还林、围墙、办公楼等工程1年(2011年4月2011年11月),2012年主要是园内绿化、美化工程及墓穴建造,预计10月份建成。三.主要规划方案公墓主要建筑设施有围墙、大门、办公楼等,园内适量点缀假山、雕塑等园林小品。墓位设计依托地势,依次排列,可按民族、宗教等不同划定分区。四.环境影响评价3.1对环境影响项目对生态环境无任何影响。其园内与外部隔离,并设立纪念品焚化炉,避免遗物乱丢乱放。少量的生活废水也可内部消化。
3.2对林木影响林间空地建造墓穴,保持合理距离不会对林木生长造成影响。
四.投资建设及管理方式
4.1投资方式项目建设以招商引资形式进行,林场提供林地使用权。规划设计及建筑设施均由卧龙墓园投资。
4.2经营管理卧龙墓园是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公立墓园,具备合法手续和开办资质,负责公墓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及后期的经营管理,林场不参与管理事务。
五.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
5.1收入分配 墓园投入运营后,林场和卧龙墓园分别提取实际利润的40%和60%,即按纯利润四六开。
5.2社会效益项目建成后,将极大缓解我市公墓墓位供不应求的状况,为广大丧户安葬亲人提供理想场所。有力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同时也带动林业产业发展,充分利用森林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5.3经济收益根据目前墓位的市场价格测算,公墓运营后年销售额约为400万元,利润在240万元左右,根据合作协议,林场可提取分成96万元,经济效益极为可观。关于双辽市实验林场、双辽市卧龙墓园合作建设林下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双辽市实验林场双辽市卧龙墓园2010年12月28日
相关资源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等的权利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二十五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第十条 需要变更、转移或者抵押林权类不动产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二至三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三至四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至四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二至三倍缴纳。
征收、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河南省林业厅的直属机构
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关交由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能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森林航空消防站:挂河南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中心。职能:1、承担全省森林航空消防工作任务;2、负责拟定全省森林航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森林航空消防预案;3、承担全省森林消防航线规划与技术创新工作,建设和完善航空消防地理信息系统;4、负责全省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5、负责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6、负责省林业厅及全省林业政务专网网络信息安全工作;7、负责河南林业信息网网站建设、维护与信息更新;8、承担河南林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维护与电子公文收发(不包括机要电子公文),负责河南林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维护与会议保障;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林业利用外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起草全省林业外资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制定全省林业利用外资规划;负责全省林业引进外资、对外招商和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林业外资项目转贷、执行协议的签订和还贷工作;组织全省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的年度预算、决算和提款报帐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和督促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接受审计部门对林业国外贷款或赠款项目的审计,督促各级项目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负责外资项目造林林木采伐的初审工作;负责全省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承担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法规与实施办法的拟定,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程与管理办法的拟定,工程规划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工程的验收、评估与监测规划,工程检查与监督工作;承担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信息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科技推广应用与人员培训及宣传工作。
河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为全省林业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实施全省林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参与制订林业技术标准,承担林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普及和宣传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承担林业资源和林木新品种、林业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承担上级下达的林产品流通改革试验课题,对木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为全省经济林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指导国有苗圃、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等建设与管理,负责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督工作,承担全省苗木普查和良种选育工作;审定林木新品种。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是我省唯一的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院址在郑州市郑花北路81号,始建于1950年,为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编制116人。县处级建制,院长、书记各1名,副院长3名。下设16个科室,有办公室、人事科、总工程师办公室(与厅总工程师室合署办公)、生产科、技术科、计财科、资源监测一室、资源监测二室、规划设计一室、规划设计二室、林产工业和园林设计所、森林资源评估和管理站、飞播造林工作站、计算中心、林业信息资料室、经济开发办公室。全院现有职工1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97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3人(教授级高工1人),中级技术职称40人。院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门类齐全,主要包括林学、森林经理、水文地质、植物学、动物学、林业经济、园林植物、园林设计、道桥设计、工民建、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从事林业调查规划、技术开发和编制林业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定额的能力。固定资产总额932万元。具有国家建设部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国家计委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和林业部甲B级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全省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检疫,森防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等工作。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性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及专项斗争;指导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联系林业检察院和林业法规。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成立于1996年,主要负责全省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伤、病、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治及非正常来源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与饲养工作。救护中心地处黄河南岸,西临黄河迎宾馆,占地约百亩,现有在职职工36人,离退休职工14人,设有五个科室。院内空气清新,环境优美,收容、饲养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东北虎、金钱豹、丹顶鹤、梅花鹿以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天鹅、猕猴、秃鹫等野生动物一百余只。几年来,救护中心按照“边建设、边救护”的原则,先后建成集场馆、笼舍为一体的近3620平方米的动物场馆,建成建筑面积为782平方米的动物医院和建筑面积为1317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安装了动物场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起了野生动物标本室。救护中心共救护野生动物6万余只(头、条),治愈率达80%以上,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国家濒管办郑州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郑州办事处(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郑州办事处)(简称国家濒管办郑州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4月,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属于国家林业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国家林业局和河南省林业厅双重管理,以国家林业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工作职责是在国家濒管办的领导下,参与研究拟定国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属结构及缔约国《公约》管理机构进行事务联系,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履行《公约》的对外政策,参与研究处理与《公约》相关的重大国际事物和港澳台履约的有关事务;经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审批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国家一、二级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核发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执法活动及案件查处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政策、法规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非法进出口濒危物种的收容救护和被没收物种的返还、接收及处理工作等。
产业园区规划方案
产业园区规划方案 (一)
衡阳位于湖南省中南部,总面积15310平方公里,总人口万(2007年底)。衡阳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及其深厚。由于地处衡山之南,因山南水北为“阳”,故得此名。而因“北雁南飞,至此歇翅停回”,栖息于城南回雁峰,故雅称“雁城”。
(二)园区现状分析
1、位置及范围:衡阳植物园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紧靠衡昆高速、市外环路,距离市中心5公里。植物园南北长3500米,东西宽400-1000米,规划面积为219公顷,其中近期规划面积为109公顷,远期规划面积为110公顷。
2、园区基本概况:衡阳植物园所在地是衡阳林科所科研及生产用地,山林树种丰富,生长茂盛,林业生产集约度高,具体由衡阳市林业局组织实施与具体执行。
3、存在的问题
(1)区域周边存在化工、灯泡制造等企业污染源。
(2)区域内山丘之间跨度过小,功能布局空间有限。
(3)区域规划红线范围内,民居修建审批失控。
(三)开发条件分析
1、建设条件
(1)气候: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光照平均时数1629小时,温度年均18.5度,无霜期283天,年均降水量1368.4毫米,热量丰富,雨量充沛。
(2)土壤:属于四纪红壤土,含有机质高,氮钾含量丰富,PH值5.7-6.0,土壤保保肥性强,耕地土层深厚,适宜建设植物园。
(3)水:衡阳植物园靠近湘江,地下水资源丰富,结合喷灌可满足项目供水需要。
由以上分析可知:规划中的衡阳植物园内阳光、水资源丰富,土壤肥沃,水旱灾害发生频率低,投入产出率高,具备现代生态林业及植物园建设的优越条件。
2、交通条件
公路:衡阳植物园紧靠衡昆高速、市外环路,其所在的衡阳市又是全国45个公路交通主枢纽城市之一,京珠高速、衡昆高速衡枣、107国道(北京至广州)、322国道(衡阳至广西凭祥友谊关,直至越南)、“三南公路”(连接湘赣闽南部)贯穿全境。另有衡邵、衡炎、京港澳(京珠高速复线)潭衡及衡(临)武段、衡(南)岳等高速公路在建中。
铁路:境内京广铁路与京广港高速铁路武广段四线并行,未来的衡阳将会成为南方最大的铁路枢纽。
民航:市区距长沙黄花国际机场约170公里,行程约2小时。
3、区位条件
衡阳植物园距离衡阳市中心只有5公里,与旅游胜地南岳较近,距离蔡伦、王船山、罗荣桓等名人故居一步之遥,随着衡阳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步伐的加快,衡阳植物园作为现代生态林业休闲观光景点必将吸引远近游客前来观光休闲。
4、市场条件
衡阳总人口万,以衡阳为中心的2小时经济圈,在湖南省境内辐射人口3400万,相当于一个中等省区的人口规模。随着周末及假日经济的形成,本地及周边客源市场潜力巨大。
二、市场分析与定位
(一)旅游发展趋势分析
1、由传统的观光旅游市场向休闲度假市场过渡;
2、由旅行社为主导的市场向散客自主旅游过渡;
3、由走马观花的消费方式向深度体验消费过渡;
4、由城市休闲市场向近郊和景区休闲度假;
5、由城市商务会议向景区休闲商务会议过渡。
中国经济日益重视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将旅游作为拉动内需的有效手段,拟定国民休闲旅游计划,旅游产业迎来新的发展阶段。衡阳植物园的建设,融入现代旅游概念,正好符合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衡阳市旅游市场分析
1、衡阳市旅游产品结构单一,且旅游消费水准低,实施产品升级迫在眉捷。
2、南岳旅游精品线路的幅射作用不可忽视,推进旅游消费链延伸,市场开发潜力颇大;
3、充分发挥衡阳城区中心城市的游客聚散作用,必须提升产品新卖点,增强旅游吸引力。
据此,本项目规划与实施,对打造衡阳(雁城)城市名片,进一步提升其独具特色?文化品位,将发挥不可估量的效应。
(三)目标市场定位
整体以国内市场为主体,辅助拓展港澳台和日韩市场以及文化观光的国际客源市场(过境游客)。
其中,国内市场近期以衡阳、长株潭等本地及周边市场为主,中远期开拓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以及港澳台、日韩、东南亚等国际市场。
三、规划设计理念
1、建立生态型园林景观,打造城市生态绿核
2、强调人性化设计,让植物园真正成为市民休憩娱乐的天地
3、用现代景观元素,表现城市深厚的大雁文化内涵
4、将不同性质的园林元素,整合为植物园的整体景观
5、体现山与水的灵动、内与外的交融
6、引入都市旅游概念,项目设计充分考虑经济效益
四、规划目标与定位
(一)发展目标
1、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个科普环保教育、生态休闲娱乐的开放性场所。
2、衡阳市城郊周末休闲旅游目的地。
3、打造一个具有强大发展潜力、省内外知名的现代生态植物园,
4、通过植物园的发展,提升衡阳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
(二)规划定位
以生态和健康为依托,以大雁文化为主线,以地域植物生态景观为特色,立足于衡阳植物园独特的自然生态格局,用个性化、国际化的理念,把旅游的六大要素与大雁文化有机结合,打造为面向市内外旅游市场,集观赏、游乐、休闲、教育、科研等功能为一体的新概念植物园。
五、整体规划构想
(一)规划主线
大雁文化
主线阐释:以大雁文化为底蕴的现代生态植物园为主线。
主线内涵:
回归之雁,落叶归根 雁归衡阳,落叶归根
(二)名称设计
衡阳植物世界
“衡阳植物园”→“衡阳植物世界”。出于市场营销的需要,把项目从(游览者眼中)传统的“植物园”印象中摆脱出来,构建新的园区形象。新的名称更具有神秘性,更显大气,更显现代韵味。
(三)整体布局
“一环两块、四区十六园”
1、一环:
即:园内车行道形成的一条环线。
2、两块:
即:综合游览科普板块(近期规划板块),生态公益林区板块(远期规划板块)。
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及统筹管理的需要,划分两大功能板块,这是以“城市绿肺”概念为特色划分的城市两大绿色板块:
综合游览科普板块(近期规划板块):由植物展览区及科普旅游区等构成,是市民与旅游者的休闲游憩和植物科普教育区域。
生态公益林区板块(远期规划板块):由科研试验区及原生植物保育区构成,是生态恢复与科研科普的生态基地。
3、四区:
根据植物园不同的特色和功能,按照旅游概念将近期规划板块打造四个功能区:
综合管理区――红色: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兼具园区行政管理;
植物展览区――绿色:阐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科研实验 区――黄色:植物园科研试验管理中心;
娱乐休闲区――蓝色:大型休闲、娱乐设施区域。
4、十六园
因地制宜,在植物展览区中设计布局十六个专类主题园:百竹园、草本花卉园、藤本植物区、药用植物园、温室展览区、中华孑遗植物园、亚热带丘陵植物区、彩叶植物园、盆景园、水生植物园、芳香植物园、百果园、裸子植物区、新品植物展示区、异域植物展示区、引种驯化区。
(四)景观结构
基于衡阳植物园特色,提出“山、林、花、园”的景观要素,突出园区得天独厚的自然山林环境,悠久而独特的历史与地域文化底蕴。建构“两雁齐飞,绿带相随,点带结合”的景观总体结构,将绿色引入城市。
六、功能分区与项目规划
(一)综合管理区
主色调:红色
规划思路: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兼具园区行政管理
规划项目:入口广场、名人文化园、植物博物馆(含游客接待中心)、大雁绿雕。
(二)植物展览区
主色调:绿色
规划思路:阐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规划项目:草本花卉园、藤本植物区、药用植物园、温室展览区、中华孑遗植物园、亚热带丘陵植物区、彩叶植物园、盆景园、水生植物园、芳香植物园、百果园、松涛园、裸子植物区。
(三)科研实验区
主色调:黄色
规划思路:植物园科研试验管理中心,规划既有科研中心、科普培训中心、植物及林产品展览馆、种子标本库、科技服务仓库等建筑设施,又有生产温室、温控苗床、露地苗圃等科研实验基地,还有引种驯化基地。
规划项目:科研中心、新品植物展示区、异域植物展示区、引种驯化区。
(四)娱乐休闲区
主色调:蓝色
规划思路:大型休闲、娱乐设施区域;
规划项目:北入口广场、绿雕迷、儿童乐园、百竹园。
七、形象策划与营销
(一)形象策划
1、园区主题
鸣雁衡阳 缤纷植物世界(大观园)
取“鸣雁直木”成语,意指此园均为“良材”;点出衡阳地名,意指衡阳植物良好生长之地;缤纷植物世界则为园区创造一种神秘感及美好的想象空间,以此作为主题内涵。绿色生态理念将使衡阳更具“国家园林城市”的内涵,对旅游者、常住者、投资者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利于提升衡阳市城市竞争力。
2、形象策划
健康和生态
活力与激情
园区拥有较优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优势和文化底蕴,在“鸣雁衡阳缤纷植物世界”的主题之下,赋予了人们健康生活,永远充满活力的形象感受。朝着湖南最大的植物生态群落基地和科普休闲营地方向发展,园区将成为衡阳市的地标景区之一。
3、形象感受体验
一处充满自然韵味和文化内涵的“植物世界”。
完全跳出城市生活节奏,远离都市的喧哗、繁华与拥挤,独享平静;
充分感受到悠闲,美丽和愉悦。
让人与自然充分接触的空间,
一个绿色周末,原始感受,艺术熏陶,给您一个全新休闲品位。
4、特色与内涵
特色
城在生态中畅想
家在自然中呼吸
内涵 独特的文化韵味
自然的生活空间
生态的人居环境
时尚的都市风貌
(二)品牌塑造
山林、植物、快乐、生态交织而成的梦幻植物王国。
满溢的城市绿色空间;
精典的植物生态群落;
特色的大雁文化内涵;
和谐的自然生态家园。
释义:
1、山林:城市中的山林和公园为城市提供了充盈的绿色空间。
2、植物:探索缤纷植物世界的衡阳植物园成为城市的亮点。
3、快乐:多类型的参与体验,将快乐在城市与游览者之间传递。
4、生态:绿色萦绕之中的人居环境体现了生态自然的居住体验。
(三)营销策略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营销:
1、人员促销
2、公共关系
3、互联网(Internet)
4、媒体广告
(四)节事活动策划
(1)春节举行大型花卉展;
(2)情人节
(3)儿童节
(4)植树节
(5)国庆黄金周
(6)植物园嘉年华
八、专项规划
(一)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具体按照游览交通要求,在满足道路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划分出以下三级道路:主干道4-7米,支路3-4米,小路l-2米。对于支路和小路多进行一些装饰性的铺装,铺装材料和铺砌方式则多种多样。
(二)专项竖向规划
道路竖向规划除应满足道路与排水的纵坡的要求外,还应结合周边用地的场地标高一起考虑,使其衔接合理,避免大量填挖土方。
(三)水系规划
规划区域内各景源通过宽阔的水面、流动的水系和一系列的滨水景观形成的景观节点及景观轴线来组织,通过广场空间、小品场地、草坪绿地、湖泊及其岸线等不同视觉冲击的空间组合形成各种不同的景观。
(四)管线综合设计
1、给水管网规划
2、排水管网规划
3、电力电讯规划
九、主要经济指标及建筑设计
(一)主要经济指标
(二)建筑分类与布局
(三)重点建筑设计
十、绿地系统及植物配置设计
(一)绿地系统规划
按照土地性质和区域功能特征,合理规划景观布局和相应的隔离功能,将通道式防护、通道遮荫、通道观赏、健身休息等功能融会贯通到大的绿地生态背景中去,取得结构上的完整性和功能上的`高效性。
(二)各分区植物配置设计
1、综合管理区:
2、植物展览区:
3、科研实验区
4、娱乐休闲区
十一、规划实施及生态保护建议
(一)四季林相设计建议
(二)分期建设实施建议
1、近期规划
2、中远期规划
(三)生态保护规划建议
1、依法保护原则
2、适度开发利用原则
3、实行分级保护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原则
5、注重综合环境保护原则
6、游人数量控制原则
十二、大雁文化分析与整合
(一)文化与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斜坡球体论,文化是拉力。园区要突破传统植物园的发展模式,注入旅游文化,将衡阳地域文化传说进行整合,并与植物园结合,形成植物园的特色文化内涵。整合一个文化传说与游园导游词结合起来,增加游客游览体验度。
规划中的衡阳植物园以生态植物为景观依托,以大雁文化为基本内涵,以现代旅游为主要功能,在旅游中注入文化,这样植物园才更有生命力。
(二)大雁文化与城市发展
大雁是一种候鸟,春天到北方繁殖,冬天到南方过冬。大雁在迁徙过程中,要么排成“V”型,要么排成“一”字型。由此,形成一种值得深思和借鉴的大雁文化。大雁文化的核心,就是团结奋进、共谋发展。
衡阳因“北雁南飞,至此歇翅停回”,栖息于城南回雁峰,故称“雁城”。衡阳因“雁”而得名,大雁文化是城市发展的灵魂与内涵,但是衡阳却一直没有集中展示大雁文化、体现城市灵魂与内涵的地方。衡阳植物园以大雁文化为主线,正好弥补城市发展中急需填补的缺陷。
(三)大雁文化整合思路
城市战略――衡阳市,犹如大雁振翅,蓄势初发,扶摇直上。
城市发展――衡阳人,犹如大雁阵群,团结奋进,共谋发展。
城市旅游――植物园,犹如大雁歇憩,满目苍翠,流连忘返。
(四)大雁文化故事整合
大雁的故事:远古时期炎帝神农――梦见大雁――长发美女――神农耕作――衡阳富饶。
十三、投资估算
园区投资主要包括游览项目及服务设施、道路交通、配套工程、绿化工程、项目其他费用,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等六个部分,以上预算是在项目规划的基础上所提供的参考投资预算框架,并不是指规划及施工设计方面较为详细的投资估算,且不包含土地征用、居民拆迁及安置等费用。
产业园区规划方案 (二)
**年,在固安工业园区建设之初,就引入全球智慧,聘请8个国家30多位国内外顶级大师出谋划策,以“建设产业新城”为目标,将国际成功经验和区域实际情况相结合,勾勒出园区未来50年的发展框架。
(1)国内着名城市经营策划机构——王志纲工作室
园区的发展战略、策略研究及定位。
(2)国内顶级资本运作咨询机构——北京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固安园区的经营模式设计、资源导入与整合专题的研究。
(3)全球四大专业咨询公司之一德国罗兰。贝格
固安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研究,并确立电子信息产业、汽车零部件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为核心的三大产业方向。
(4)北京新都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院长、国际城市与区域规划师学会会员——孙成仁博士
城市发展理念研究,在满足人们对城市资源的高效利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城市的基本功能,充分顾及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
(5)新都市主义创始人、美国DPZ建筑设计事务所创建者——伊丽莎白女士
率领DPZ设计团队将最先进的城市运营理念运用到园区规划中,固安工业园区也因此成为全球“新都市主义运动”的重要成员,开始了工业与人类和谐发展的伟大探索。
(6)国内优秀甲级资质规划院:天津城市规划设计院
在DPZ的基础上,对园区规划进一步深化,并获得国家审批核准。至此,固安工业园区的城市建设进入实质阶段。
(7)世界环境景观规划设计领域的领袖企业:美国EDSA公司
**年对起步区进行总体概念规划,形成了以休闲、娱乐性典型项目为主要构成的,最大限度保留现有村庄肌理和独立发展模式的,以景观为先导的,涵盖教育、产业、居住的新型城市模式。
(8)国内最早从事房地产专业咨询的服务机构:深圳世联地产顾问公司
经过对全球多个成功工业园区的考察分析,提出的将永定河故道辟为永久景观区的设想,得到认同并付诸实践,形成了国内工业园区中绝无仅有的大型天然景观带。
(9)跨国地产顾问咨询公司: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公司
为园区5平方公里的配套小镇完成了整体项目策划方案。
(10)国际领先的大型专业顾问咨询公司:英国阿特金斯公司
**年,英国阿特金斯公司对固安工业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14平方公里的起步区进行了整体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充分吸收了英式产业城市简洁明快的特点,奠定了园区生产空间布局。
(11)世界上最大的建筑规划设计公司之一:美国RTKL公司
固安工业园区城市总体规划深化设计,完美的体现了城市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公园城市、休闲街区、儿童优先、产业聚集。
(12)全球领先城市空间规划公司:英国汉米敦(HMD)公司
《固安工业园区核心区概念性规划》提出“两心四轴四区”的总体规划结构。
最新的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资质,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资质;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资质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来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