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审计工作的需要什么资质?
从事审计工作需要证件审计职称类证件有林业审计资质:审计初级证书、审计中级证书、审计高级证书审计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证书:会计初级证书、会计中级证书、会计高级证书拥有会计与审计相关证书林业审计资质,都可以做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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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审计专业出来 除非林业审计资质你是国家数一数二林业审计资质的审计学校 剩下的基本从会计行业入手 等待你工作或者考研时 可以一同学习考cpa的证书 考6门 基本每年考过2门就已经很不错林业审计资质了 你5年之内这6门考完 便可以拿到cpa证书 现在一般从事审计工作是需要你有工作经验的 考了cpa就是干审计的活儿 基本cpa这个证书拿下来 可以进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八大内资会计事务所 很强的一个证 毕竟审计这个专业要求很高或者你可以考研 然后准备国考 进入国家级事业单位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先例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审计监督,推动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审计与被审计之间的关系,与有关部门搞好协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林业系统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同时全面考虑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发展。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应定期部署、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批审计结论和决定,督促执行审计决定。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林业系统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较大的事业单位,除审计机关已设立派出机构的以外,可以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地方主管部门审定。第七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其数量和质量应当适应审计载作的需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级或者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在任免前,应当事先征求其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热爱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三章 审计范围第十条 审计署驻林业部审计局负责指导全国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本地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林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管理;
(三)育林基金及其它林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
(四)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与境内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其效益;
(十)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的或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审计事项。第十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审计公司 国家B级及以上资质具体是什么意思?
审计公司也叫“审计事务所、审计咨询事务”等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在资质申报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级别标准,有甲级、乙级、丙级等,这里所说的B及以上资质,就是他们在承担业务时,有限定级别的要求,B级或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此项业务。
审计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承办审计査证和咨询服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属于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有偿服务、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中国审计事务所须经省级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业务范围包括:
(1)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
(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4)建立帐簿、财会制度及有关的咨询服务。
(5)培训审计、财务、会计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
(一)章程;
(二)办公场所;
(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
(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
(五)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事务所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系统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非国有林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或者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第四条 审计署驻林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林业部直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等工作条件。第七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林业系统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八条 林业系统的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一)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林业大中型企业;
(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
(五)国家大型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林业单位。
以上单位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立总审计师。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九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有关规定办法。第十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事前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一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客观公正的。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回避申请未被批准以前,不得终止履行审计职责。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任务第十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经济责任;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复工前及竣工决算;
(九)育林基金等林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与产权变更有关的经济活动;
(十一)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公司具备什么条件?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林业审计资质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
成立审计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的公司章程林业审计资质;
2、正规的办公场所;
3、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
4、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
5、法定代表人。
审计公司成立流程:
1、向当地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公司成立申请。
2、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审计机关审查批准。
3、经过批准成立后的审计公司,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才能开始营业。
不过,在审计公司成立后,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办理的业务,必须根据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权限是指委 托人授予审计公司办理业务的权限,即审计公司承办委托业务的权利范围。
主要分类
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
1、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林业审计资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政府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2、独立审计
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3、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这种审计具有显著的建设性和内向服务性,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西方国家,内部审计被普遍认为是企业总经理的耳目、助手和顾问。
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理事会通过了新的内部审计定义,指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顾问服务。它以增加价值和改善营运为目标,通过系统、规范的手段来评估风险、改进风险的控制和组织的治理结构,以达到组织的既定目标。”
承接审计项目有哪些资质要求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林业审计资质,审计林业审计资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2、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把握好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单位选择。
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各种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
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审计质量高低的问题,审计内容应包括:
1、审计合同履行情况。
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3、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
4、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5、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6、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