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土二调查把宜林地变耕地,宜林地就不是林地了,是耕地了吗用不用拿林业审批文件?

二调通过一调原始数据和历年变更调查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并结合外业核验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得到的是现状数据,目前在用的土地利用在现状图是根据二调绘制的,如认定为耕地,那么现状图就会标注耕地而不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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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该地块现在的利用现状如何,其实现状图对实际利用指导不大,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你应该搞清楚规划图上地类。而且这两年三调外业核验都结束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了,如果你坚持认为地块是林地而非耕地,林业审批文件可以作为你的举证材料,但过去这么多年估计批文已经失效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了。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林地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材料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为了在山上探矿产资源破坏森林修路如何申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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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未经批准在林地上毁林采矿的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访问量:713发布时间:2022-04-12

未经批准在林地上毁林采矿的行为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4年1月31日,廖某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联系朋友王某让其把挖掘机拉运到某县,并让本村村民苏某驾驶自己的装载机到某县某村后的山上。2014年2月1自,廖某让王某、苏某各自驾驶挖掘机在某村后的山上将林地上的土层挖掉,开采土层下面的铝矾石,毁坏林地面积2500平方米,被开挖的林地上有20株云杉树,规格为5—10厘米,还有一些杂草和灌木。

【处理意见】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毁林采石,并毁坏树木,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应依据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等人的行为,破坏的主要是林地。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等人的行为既破坏了林地又毁坏了林木,但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采石,应以破坏性较严重的毁坏林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对廖某等人作出处罚。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意见是合理的。原《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铝矾石又称铝土矿,本案开采土层下面的铝矾石是一种开采矿藏的行为,应当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本案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集体林地上开采矿产,破坏的林地面积达2500平方米,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本案毁坏云杉树20棵,毁坏林木的行为是否也应当给予处罚。针对非法采矿毁坏林木,原《森林法》并未设定明确的处罚条款。依据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借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如果将“采矿”作为“其他活动”之一,那么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采矿藏”“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就可以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采矿毁坏林木定性处罚。

如何处罚非法采矿+毁坏林木,执法者的选择各不相同,主要做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单一处罚型,有两种做法:一是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定性处罚;二是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非法采矿毁坏林木定性处罚。第二种是双重处罚型,也有两种做法:一是在一个案件中依据上述两个条款实施处罚;二是作为两个案件分别实施处罚。其中,一个案件依据的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一个案件依据的是《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种是机动处罚型,就是在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摇摆不定,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机动选择,有时选择单一处罚,有时选择双重处罚。显然,对非法采矿+毁坏林木的处理,执法实践各不相同。问题在于,如何处理这种行为才合乎法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学理上的概念,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一般理解有四方面含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三是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四是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提出的一事不再罚,仅指罚款。在具体执法中,最难判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何界定“一事”,即同一违法行为。

对在林地上非法采矿并毁坏林木行为,既存在非法在林地上毁坏林木行为,也存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采矿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应当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可按照就高原则罚款一次,同时责令限补种树木和恢复林地原状。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7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就高原则在法律上予以认可。

【观点概括】同一违法行为既造成林木毁坏,又造成林地毁坏的,应当依法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对于罚款,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按照“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选择较重的予以处罚。

【特别说明】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原《森林法》对该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法律责任,而是由《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律责任。新《森林法》在《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修改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将“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新《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可以”处以罚款,修改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并处”罚款的规定,赋予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在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同时,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也可以不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已明显不符合发展需要。并且,采矿、建设工程对林地的破坏往往是立体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计算以每平方米为单位也不合理,有必要对此作出修改,以提高罚款幅度,增加违法成本。

信息来源:《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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