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标准及申请须知
目前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可以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资质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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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申请一年分3批次申请。
首次申请资质需先注册成为广东省林学会会员。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申请时间
本年度资质申请认定分三批次(每4个月一次)进行:
第一次:1-4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3月1-31日;
第二次:5-8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6月1-30日;
第三次:9-12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1月7日。
生产资质指的是什么?
1.企业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的合法证明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比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产品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的合法性,比如产品执行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的标准,生产许可证等。
交通设施的生产和销售的资质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工程,监控系统工程,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5个分项,不分等级。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标准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
1、企业近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年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l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总工程师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公路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生产林业车辆用生产资质吗:
(1)逆反射系数测量仪1台;
(2)色彩色差仪1台;
(3)升降机1台;
(4)热溶或常温划线机8台;
(5)放线设备2台;
(6)底漆高压喷涂机l台;
(7)涂层测厚仪2台;
(8)打桩机10台;
(9)经纬仪2台;
(10)水准仪2台。
通信系统工程分项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通信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200公里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公路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混合信号示波器1台;
(2)光纤熔接机1套;
(3)光功率计l套;
(4)光衰减器2套;
(5)数字万能表2套;
(6)线缆测试仪1套;
(7)CATV测试验收仪l套;
(8)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
(9)多用表校准仪1台;
(10)通信测试分析系统1套;
(11)RCL测试仪1台。
监控系统工程分项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200公里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l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公路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混合信号示波器l台;
(2)光纤熔接机1套;
(3)光功率计1套;
(4)光衰减器2套;
(5)数字万能表2套;
(6)线缆测试仪1套;
(7)CATV测试验收仪1套;
(8)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
(9)多用表校准仪1台;
(10)通信测试分析系统1套;
(11)RCL测试仪1台。
收费系统工程分项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收费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200公里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公路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混合信号示波器1台;
(2)光纤熔接机l套;
(3)光功率计1套;
(4)光衰减器2套;
(5)数字万能表2套;
(6)线缆测试仪1套;
(7)CATV测试验收仪1套;
(8)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
(9)多用表校准仪1台;
(10)通信测试分析系统1套;
(11)RCL测试仪l台。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标准:
1、企业近;年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公路工程及交通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50万元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混合信号示波器2台;
(2)光纤熔接机2套;
(3)光功率计2套;
(4)光衰减器2套;
(5)数字万能表2套;
(6)线缆测试仪2套;
(7)CATV测试验收仪2套;
(8)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
(9)多用表校准仪1台;
(10)通信测试分析系统2套;
(11)RCL测试仪2台。
承包工程范围:
(一)交通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
(二)通信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三)监控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四)收费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五)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第八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第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送检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相关技术参数应与申请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一致。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施技术审查,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