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办理具备哪些条件?
对于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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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再次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 -次( -般在四-六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办理具备哪些条件
对于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再次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 -次( -般在四-六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发挥森林林业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全文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第四条 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 *** 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
(六)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八条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权属争议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 *** 应核发证书。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调换林地所有权时,应当签订协议,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调换的林地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条 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方式,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确定,并张榜公布,否则其行为无效。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都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主导利用目标林种、树种计算,至少一个轮伐期,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合同样本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单位有权收回。第十三条 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保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禁止向林业经营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第十五条 集体林业的育林基金按省人民 *** 规定的比例征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第十六条 林木的采伐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执行限额管理制度,禁止超限额采伐。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09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快植树造林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坚持以造林为主,造林、护林并重,林、果、草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 *** 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自治县的林业生产、森林保护、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人民 *** 领导,在本乡境内行使林业管理职能。
国有林场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场的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管护。第五条 自治县加大对林业的投入。
自治县的县、乡财政对林业的投入要列入预算,其投入比例不少于当年本级农业生产投入的5%。
自治县设立林业基金。林业基金设专户存储。由自治县人民 *** 管理,专款专用。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乙种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林业。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业近期规划及长远规划,报自治县人民 *** 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植树造林要按照造林规划进行,实行部门和单位绿化责任制。国有宜林荒山,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组织造林;集体宜林荒山,由乡村组织造林。集体林地的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其他应植树绿化的地方,分别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第八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形式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及个人在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林地及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上造林、种草、栽果,所有权归种植者所有。
自治县实行退耕还林(草)。自行退耕还林的,林(草)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对林产品深加工、林下种植和养殖、森林旅游等项目在项目审批、税费收取等方面实行政策优惠。第十条 每年4月1日至10日和11月1日至10日为自治县春季造林和秋季造林活动日期。
自治县境内凡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年义务植树5至10株。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 *** 强化林木种子管理,实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乡(镇)应有林业育苗基地,其面积不少于总耕地面积的0.5%,确保造林所需苗木。国有林场应建立良种基地,发展优良品种。第十二条 自治县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植树造林要以工程造林为主,提倡营造混交林。
自治县对全县林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由自治县人民 *** 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发放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的,重新换发林权证。第十四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在乡(镇)境内,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所在乡(镇)人民 *** 依法处理。其他争议,由自治县人民 *** 依法处理。
在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未明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和出售有争议的林木;不得 *** 、发包林地。第十五条 自治县鼓励农户在自留山上植树造林、栽果。其林木允许继承、 *** 。
退耕还林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 。
林权所有者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继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转。
合同期内的承包山不得收回。承包到期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第十六条 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应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审核同意书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在自治县范围内实施封山育林,禁止在境内所有山林(有林地和无林地)、退耕还林地、铁路公路两侧绿化带、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狩猎。
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在林地内采砂、采石、采土、埋坟,禁止在宜林地、林间空地上开荒种地。
禁止在退耕还林地上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滥采、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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