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林地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材料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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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兼职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兼职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林业资质证取消文件,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11月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年检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36项年检项目,其中:取消26项年检项目,调整10项年检项目(合并同类事项9项为3项,调整实施机关1项)林业资质证取消文件;保留46项年检项目。
对取消和调整的年检项目,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日常监管,防止年检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特别要防止以检查等名义进行变相年检。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将年检周期、办理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上及时、全面地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年检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年检事项处罚自由裁量权,降低行政相对人年检成本,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年检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通过改革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真正做到行使职权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各市州要参照省本级年检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的年检项目清理改革工作。
本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26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年度办学情况年度检查省教育厅 2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省公安厅 3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年度检查省国家安全厅 4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年检省司法厅 5公证员年度考核年检省司法厅 6律师年度考核省司法厅 7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年度考核省司法厅 8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省司法厅 9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省司法厅 10司法鉴定人年度检查省司法厅 1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2《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3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证年度审验省交通厅 14水路运输业许可证年度核查省交通厅 15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年检省交通厅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及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审批校验省卫生厅 17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省地方税务局 18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年检省广播电视局 19旅行社业务年检省旅游局 20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1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省新闻出版局 2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年度核验省新闻出版局 23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省新闻出版局 24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审省煤炭工业局 25煤矿矿长资格证复审省煤炭工业局 26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省煤炭工业局
调整的年检项目目录(10项)
合并同类事项(9项合并成3项)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合并后项目名称年检周期备注省国土资源厅1探矿权许可证年检《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采矿权许可证年检一年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年 省商务厅3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一年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一年 省新闻出版局5报纸年度核验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一年 6期刊年度核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一年 7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两年 8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两年 9音像出版单位年检《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两年 调整实施机关(1项)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后的实施机关年检周期备注省卫生厅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年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年
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46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年检周期实施机关备注1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令第2号发布)一年省科学技术厅 2社会团体年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年省民政厅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年省民政厅 4基金会年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一年省民政厅 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年检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一年省司法厅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年检注册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一年省司法厅 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年检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一年省司法厅 8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1、《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条例》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一年省财政厅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一年省人事厅 10探矿、采矿权许可证年检《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年省国土资源厅 11营运中的船舶定期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按照船舶类型、性质确定省交通厅 12营运客货运输车辆经营资质和经营证件年度审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年省交通厅 13无线电台执照年检《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一年省信息产业厅 14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一年省农业厅 15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审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一年省农业厅 16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一年省林业厅 17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一年省林业厅 18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许可证年审《湖南省林业条例》一年省林业厅 19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年省林业厅 2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一年省商务厅 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三年省卫生厅 2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年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一年省卫生厅 2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一年省卫生厅 2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校验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两年省卫生厅 2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三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年检周期实施机关备注2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三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一年省广播电视局 28企业(内资)年度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97号修改)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一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9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一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由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年检30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2、《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一年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年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两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导游证年审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2001]第15号)一年省旅游局 33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年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一年省粮食局 34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检《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一年省物价局 35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一年省物价局 3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一年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3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一年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38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出印[2003]1142号)一年省新闻出版局 39新闻记者站年度核验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一年省新闻出版局 40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一年省新闻出版局 41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5、《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6、《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一至两年省新闻出版局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周期为一年,其余为两年。42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1、《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实施 43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一年省煤炭工业局 4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两年省国家保密局 4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一年省国家保密局 46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一年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许可事
项序号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备注
法规
序号 法规标题
通过时间
公
安
民
政
类
1
广州市集会游
行示威若干规
定
1990年
4月20日
1
市人民政府对在中山纪念
堂等特定场所举行集会、
游行、示威的批准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
、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
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在广州市举行集会、
游行、示威的许可手
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和《广州市集会游
行示威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办理。2
广州市养犬管
理规定
1995年
11月30日
2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养区开
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
(档)的批准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
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
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诊
疗服务的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
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动物诊疗许可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申领。3
广州市殡葬管
理规定
1998年
2月18日
4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生
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
单位和个人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经营。
5
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
(楼)的经营者发布经营
性骨灰堂(楼)、公墓广
告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
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4
广州市水上治
安管理条例
1999年
8月6日
6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从事娱乐业的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
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7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属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
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
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
流动收购点。
财
经
类
5
广州市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20日
8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砍伐
路树、铲除花草的批准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
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
、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砍伐路树的许可手续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五届第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年审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意事项第六条:“资格认定单位按年度对持证单位进行审核,甲、乙、丙级单位每年审核一次,丁级单位每五年审核一次。审核结果在中国林业网上公示、查询。”
不说了,我的也过期了,赶紧年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