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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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分析:各地对于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批程序不同。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征收林地,应当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请。

4、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5、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